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李素娟、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03 01:42:15


&nbsp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被告李素娟、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4-21 17:12:48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8)杭民三初字第441号

&nbsp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PUMA大道1号D91074。

&nbsp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慧萍,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nbsp被告李素娟。

&nbsp被告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陈今朝。

&nbsp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为与被告李素娟、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波马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nbsp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波马公司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减半承担1150元。

&nbsp审 判 长 沈 斐

&nbsp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nbsp人民陪审员 李 雯

&nbsp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nbsp书 记 员 江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