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脑力宝”商标注册不当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15:13:15


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终局裁定书,依法撤销广东省汕头制药厂注册的第549223号“脑力宝”商标。
   1999年6月,依法生产神威牌脑力宝丸的石家庄神威药业股分有限公司,被广东省汕头制药厂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汕头制药厂诉石家庄神威药业股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册的“脑力宝”商标生产、销售脑力宝丸,,赔偿经济损失205万元。这一案件成为河北省最大的商标侵权案,轰动一时。
  “神威药业”认为,神威牌脑力宝丸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由河北省卫生厅审批的合法药品,不属于商标侵权。,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名称,也是通用名称。,脑力宝应为药品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5款之规定,“脑力宝”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汕头药厂却在1991年将其注册,并使用至今。 “神威药业”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汕药”注册不当商标,商标评审委和予以受理。
  今年初,出于多方考虑,汕头药厂选择了撤诉,。于是,这起标值达205万元的商标侵权大案以原告撤诉而悄然告终。
  之后,“神威药业”依照《商标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广东省汕头制药厂在第5类中西成药商品上的第549223号“脑力宝”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脑力宝丸作为药品通用名称已被载入药品标准,汕头制药厂于 1990年4月申请注册“脑力宝”商标,晚于脑力宝丸被载入《广东省药品标准》的时间,因此,脑力宝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不宜被汕头制药厂一家独占使用。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局终局裁定:石家庄神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省汕头制药厂注册的第549223号“脑力宝”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撤销及公告事宜,并责成为广东省汕头制药厂将第549223号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这一裁定发布后,围绕“脑力宝”商标是“注册不当”还是“商标侵权”之争,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