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新要点: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4 18:47:15


  核心内容:管辖范围是不同的,?下面,。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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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诉解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法律 教育网

  (三瞧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

;

  (二)决定自己审理;

  第三条 ,,,:

;

  (三)决定自己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