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中有什么例外的?

发布时间:2019-08-12 17:52:15


  一般地域管辖中有什么例外的情况?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或者适用后将对原告、。为此,《民事诉讼法;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这些例外情况是:

  1、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2、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起诉,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对被告就原告的适用进行了以下补充规定:

  1、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2、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3、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涉及国外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有特殊性,:

  1、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

  2、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3、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