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刚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要求孙玉刚赔

发布时间:2021-05-11 09: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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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玉刚,男,1984年3月9日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玉刚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要求孙玉刚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九年二月四日作出(2008)社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玉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玉刚之姨田××和邻居张××家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厮打。和张××是姨老表关系的被害人郭××当天上午在帮张××家盖房时,见双方发生纠纷,上前劝架时头左颞顶部被孙玉刚持铁锨打伤。,经河南省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由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证明被告人孙玉刚持铁锨殴打郭××的证据

(1)被害人郭××的陈述

那天上午我在姨家老表张××家干活,听见有人吵吵,我就过去,到后看见张××家里人与南边邻居闫中家里人在那里厮打,我就过去捞架,正捞着,有个年轻娃拿个铁锨照我头打一下,我头一痛就跑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给张××指指这个人,张××说他叫小刚。再见他也认不出来了。

(2)证人张××的证言

打架时我不在场,管事的闫文斌把我叫去说事去了,我拐回来到房场时架已经打了了,我才报的110,就谁参与打架了不清楚……郭××在我房场门前蹲着对我说是小刚用铁锨打着他头了,边说边用手指着站在闫忠家门前闫忠妻子的外甥。他姨家盖房子时,这娃也来帮忙,知道是闫忠妻子大姐的儿子,20多岁,穿深色外罩、内衣浅色。后我将郭××送到医院,动了破头手术。

(3)证人张××2008年7月14日的证言

我是张××的儿女亲家,他是工头,我平时给他招呼着带班。打架时我正在张××新房楼顶上,下去拉架了。我见小刚从小五家(小五指孙玉刚五姨田××,下同)拿个铁锨从小五家房子前檐台前窜下来,铁锨是举着,铁锨头朝上过来的,所以看得清,窜下来用铁锨朝郭××后脑勺拍了一铁锨,铁锨头鼓面朝下拍的。当时大概是上午将近11点钟,快下午1点回去吃饭时郭××开始头晕、干呕,被送医院看病。

(4)证人崔××(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我在拉架时小五的兄弟用手照我头上拍了一下子,小五过去拦着她兄弟不叫打我,后来我就在土堆南边一点高的地方站着,这时见一另外一个年轻男的,大概有20多岁年纪,个子稍高一点,上身穿的是个球衣样式的衣服,手里掂个铁锨从小五家门前过来朝谭庄叫“才”的那男的后脑勺拍了一下子,响声很大,接着就被劝开不打了。

(5)证人路××(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那天打架时我拦着小五的兄弟没让他打着人。看见和小五长得像穿白斯拉秋衣的年纪较小一点的年轻娃手里掂个铁锨,从南边跑过来,从我东边绕过去到我后边,我只听啪的一声,我立马回过头见是这娃用铁锨可把郭××拍爬地上了,李××就上去夺这娃拿的铁锨。具体拍到郭××头上时我没看到,我能肯定就是这娃用铁锨拍的郭××。

(6)证人李××(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那天上午我在拉架时,一个20多岁穿白底布衫的娃,手里拿把铁锨朝郭××脑后打了一铁锨,我距离他俩有两三尺远,一见这就赶紧拦着不叫打了,我夺铁锨没夺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