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美国“337条款”

发布时间:2019-08-27 14:25:15


1930年,美国《海关法》(Tariff Act of 1930,19 U.S.C.§1337)第337条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有权对货物进口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如果调查成立,将对相关产品采取适当措施,以减轻其对美国相关产业的损害。这条规定后来因其编号而被称为“337条款”。

337条款的提出,旨在为美国国内企业提供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程序和措施。但是,在以后的几十年里,它却逐渐演变成了美国厂商排挤进口竞争者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贸易壁垒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337调查的主要针对国之一。从2002年到2004年,美国对华337调查的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分别为5起、8起和11起,在其当年的立案总数中,各自占到了29%、44%和42%的份额。2005年,美国对华337立案的数量再次上升,达到了15起。其中,涉案产品的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网络控制器、橡胶抗老化剂、彩色电视接收机、撞球杆、声音处理芯片、强化木地板和激光条码扫描器等一大批外贸产品。除极个别案例外,中国企业都在诉讼中失利。

判定

337条款禁止一切产品以不公平行为进入美国。至于不公平行为的判定,主要有两种。一是不公平竞争行为(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即进口商的市场行为阻止了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是在实际上损害了相关产业的利益,其中也包括在相关产业中形成垄断或是对自由竞争行为构成限制的情况。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一般不正当贸易。另一种情况是进口商的行为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构成侵犯,即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商品在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或半导体芯片方面所拥有的权益。在实践中,这叫做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

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上损害了美国的相关产业,或是阻碍了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也可以是压制、操纵了美国的商业和贸易。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也有两个构成要件:(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正在筹建相关产业。

以构成要件看,不公平行为的判定基本上是以进口产品所造成的后果为基准。只要美

国国内企业能够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即可提请进入337调查程序,并不需要就进口产品的具体行为进行取证。因此,相对一般的反倾销调查而言,337调查的申请程序更为简单。

立案

ITC既可以基于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启动337调查立案,也可以依据职权范围内所掌握的事实证据自行提起调查。在大多数情况下,调查是基于国内企业的申请而立案的。尽管企业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内容详尽的书面申诉书,337调查的申请程序仍然比反倾销调查要简单。因为,337调查申请可以由任何一家受损企业提出,而反倾销调查则需要多家企业联合提出。

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应当包括事实陈述、证据提交、诉讼请求以及适用法律等内容。其中,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址、事实理由等信息。如果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则还须提供知识产权描述、涉案产品描述、产品出口商资料以及美国经销商的资料。证据提交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而诉讼请求则用来指明所申请的保护措施类型。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应符合ITC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一般来说,。

根据规定,如果申诉方聘有代理律师的话,该律师应在申诉书的每一页上都以其独立名义签名,如果申诉方没有聘请律师,则由申诉方或其有效代理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

调杳

337调查由ITC负责。通常,ITC在接到原告申诉后的12个月内即须完成调查,即便是特殊案件,也只能延长至18个月。因此,与其他贸易调查相比,337调查更为简单和快捷。

正常情况下,ITC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的30日内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如果启动,将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予以公告。

调查程序启动后,。如有需要,也会向美国司法部、海关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相关机构递送。被申诉方可以在收到申诉书后的20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申诉书中含有提请实施临时禁令的内容,则答辩期缩短为10天。在调查程序开始后,被申诉方有权对申诉书的内容提起反诉,但时间不得晚于证据听证会开始前的10个工作日。反诉并不影响被申诉方在调查中的辩护权利。其间,为了提高效率,ITC会在做出调查决定后的45日之内,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

调查将由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来主持。此外,ITC还会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委员会办公室(the Commission’S 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指派一名调查律师作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介入调查,以体现公众利益。调查律师享有诉讼参加人的全部权利。而且,和申述方、被申诉方一样,其信息也会出现在联邦公报的公告中。

337调查所采取的程序在很多方面类似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同时,负责该调查的行政法官也可以制定一套规则作为补充。

调查程序有两种。申诉方既可以申请采取简易程序,也可以进入常规的正式调查程序。在简易程序申请得到准许的情况下,被申诉方仍有权提出反对意见,但必须在收到裁决通知后的10日内提交相应的答辩书。如果有反对意见提出,行政法官可以组织口头辩论,以便决定采取哪种程序。辩论中,如果反对方不能提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正式调查程序的必要性,行政法官仍可采取简易程序。当然,也可以要求反对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正式调查程序由证据查证听证会实施。听证会是由行政法官依据美国行政诉讼法组织进行的,目的是为行政法官采集证据,以裁定涉案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一般情况下,听证会为期两周左右,由行政法官全程负责。调查期间,除非有行政法官的特别命令,所有听证会都是公开的。在整个过程中,当事双方都应对自己的陈述承担举证责任。调查通知已经送达被申诉方;(3)被申诉方拒绝就申诉书和调查通知进行答辩:(4)被申诉方没有合理理由拒绝答辩。在最后一种情形下,行政法官可缺席裁决,申诉方可以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诉方直接采取措施。

如果终裁认定被申诉方没有违反337条款,则终裁在签发之日当即生效。若是相反的结果,则要等到美国总统政策审查期限届满时方可生效。其问,如果当事人对ITC的终裁不服,。 ITC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决。但是,对于事实性的问题,只有在ITC“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仍旧不服,,。

执行

在337调查过程中,申诉方和被申诉方随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终止调查。但协商结果须经ITC同意方可实施。除此之外, ITC将会作出裁决并执行相关措施。

一般来说,裁决后的惩罚措施有三种。一是发布禁止进13命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一般来说,这种命令是针对违反“337条款”的特定进13商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发的,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扩大到所有的相关货物。这些情况包括(1)禁止所有相关货物的进13确实是必要的;(2)确实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形,但侵权产品的来源很难认定。禁止进13命令并不一定在做出终裁决定后才予以实施,在有充分证据认定存在不公平行为的情况下,也可在调查过程中采取此项措施。第二种措施是发布停止命令,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所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即停止进口或销售相关产品。一般情况下,这种命令也是针对特定进口商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发的。但是,与禁止进口命令一样,它也可以在两种同样的特殊情况下扩大到所有相关货物。第三种则是扣押和没收命令,这种措施只在三种情况下予以实施:(1)受调查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或代理人以前曾试图进入美国市场;(2)该产品以前由于遭遇禁止进口命令而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3)根据禁止进口命令,美国财政部已经向受控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或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其中包括禁止其进入美国市场的命令,以及违规进入将被没收的说明。扣押和没收命令一经签发,ITC将通知美国财政部,由其保证该命令的实施,并立即通知拟在美国各进口口岸入境的相关产品和当事人。

申诉方可以请求1TC发布前两种命令,但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ITC决定。如果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申诉方并未违反337条款的规定,则该项保证金将作为赔偿金支付给被申诉方。

337调查的执行程序相对便捷,申诉方一经胜诉,即无须另行提起执行程序,美国海关将直接负责执行裁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时间:2006-12

作者: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