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国脉”相争互有攻守

发布时间:2019-08-18 00:18:15


异议人上海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1096586号“国脉GOLDMINE及图”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申请复审。被异议人浙江国脉电信设备有限公司(原瑞安市国脉电信设备实业公司)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
  商标局异议裁定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是由汉字“国脉”、英文“GOLDMINE”和一个由英文字母G演化而来的图形所组成。虽然其汉字与异议引证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但由于被异议人于1996年4月21日已在“电话机”商品上获准注册“国脉”商标,此次申请的被异议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是在原注册商品的基础上,增加了电话设备、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而异议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无线寻呼、图像传输等,两商标在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异议人上海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人商标的主体部分也是中文“国脉”,两商标文字近似。异议人第923956号“国脉”商标指定使用于38类无线寻呼、图象传输、电信信息等服务项目,该类服务与被异议人初步审定的9类商品中的电话设备、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商品相关,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异议人申请撤消第1096586号“国脉”商标的初步审定。
  被异议人浙江国脉电信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中认为,被异议人是“国脉”商标在国内电话机生产行业的最早使用人与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国脉及图”商标是在原注册的商品类似群上增加商品使用范围的申请,申请注册的是商品商标,异议人作为服务企业申请注册的是服务商标。异议人在自己的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被异议人则在全国各地销售产品,不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异议人早于1993年8月25日于37类无线寻呼机修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国脉”商标,并于1994年10月获得注册。1995年3月14日,异议人又于38类无线寻呼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国脉GUOMAI”商标,并于1996年12月获得注册。被异议“国脉及图”商标于1996年8月27日提出申请,指定使用于寻呼机等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两申请在先“国脉”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其指定使用的寻呼机商品与异议人在先申请的寻呼机修理、特别是无线寻呼业务存在相同的消费群体,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在实际使用中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商评委因此终局裁定:异议人上海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浙江国脉电信设备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1096586号“国脉GOLDMIN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