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制度中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10 09:44:15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专利分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专利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专利。其中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专利权的归属。而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专利,没有规定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约定专利权的归属,该专利归单位享有。

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规定来看,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获得的奖金很低,可以获得报酬的规定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当单位不让发明人或设计人知道其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时,发明人更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中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之争来看,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与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奖励或报酬)有关。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不能分享相应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基于逐利的动机,有时会"偷偷"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在自己名下或有关人员名下,从而引发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之争。因此有必要通过设计可行的制度,使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能够获得适度的经济利益(包括奖励或报酬),从而鼓励单位员工创造的积极性,平衡单位与员工的利益,减少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