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布时间:2020-02-17 16:12:15


  申请对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法律依据:

专利法>(2000年8月25 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日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El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就无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人。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行实施。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于是,各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保护。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又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一样保护。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如果发现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其发明,他应当通知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该发明已经申请了专利,按专利法规定要求支付适当的使用费。所谓“适当”的费用,要根据技术的状况和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利的情况来确定。在实践中,往往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支付费用,申请人就只好等到专利局对其申请授权以后,请求使用人支付使用费,或者请求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提起诉讼。当然,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了申请,或者申请经过审查后被确定驳回,申请人就失去了请求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前,追溯至申请日的期间内,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处于保密状态,第三人不会获悉其内容而予以实施,所以专利法对这期间的申请没有规定给予保护。假如第三人独立研究开发出与专利申请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的技术而将其付诸实施的,或者根据申请,在申请后公布前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仿造的,请人不能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是第三人在申请公布以后继续实施该技术的,申请人可以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还有权禁止该单位和个人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