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纠纷自行和解的必要限制

发布时间:2020-02-05 17:26:15


  医疗纠纷自行和解中双方的许多行为不但损害了对方的民事权利,也严重的侵害了社会公益,阻碍了医学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基础,对自行和解作出必要的限制。本文从禁止权利滥用的角度分析了自行和解比例偏高和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状态的起因和过程,初步论证了对自行和解进行限制的迫切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自行和解;限制措施;社会公益

  一、引言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治疗、操作,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而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生争议 [1]。其实质是围绕着是否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发生了争执,不包括侵害患者其他具体人格权的情况,也即是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界定的医疗侵权产生了意见分歧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以下简称自行和解),没有对自行和解的程序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平均上升了26.41%,在全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自行和解的占83.31%,行政解决的占6.2%,诉讼解决的占10.48%。医疗纠纷中73.92%的患者或其家属要求经济赔偿,67.18%的在10万元以内,11%在50万元以内。当医疗纠纷矛盾激化时,公安机关不愿介入的占30.65%,不知如何处理的占18.81%,来后站在一旁观看的占10.22%,接警后不来的占1.08%,也就是近70%的公安机关执法力度不够,只有28.49%的公安机关积极协助解决 [3],上述调查资料表明,通过经济赔偿达成自行和解已成为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但由协商转化为矛盾激化状态或开始就以矛盾激化状态出现的医疗纠纷,由于得不到公安机关的有力遏止,已成为破坏医院工作秩序和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严重问题。

  二、自行和解中的权利滥用及其危害

  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的不良后果已然存在,正常情况下的自行和解应当是双方友好的交换意见,以求明确不良后果与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纠纷自动化解,如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进一步明确诊疗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出现。医患双方面对的是涉及到医学和法学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和损伤参与度的复杂问题,双方的医学知识相差悬殊,法学知识则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意见交流的困难可想而知。所以经常发生权利滥用 [4]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追求权利超过法定量,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和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难以实现自行和解简便高效,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的真正目的。

  面对可能发生的矛盾激化状态和患方可能要求的高额赔偿,院方大多不敢在医疗纠纷协商解决一开始,就一次性全面的承认诊疗中的错误,也不敢科学严肃的否定患方对诊疗行为和不良后果的错误认识,这常使患方认为医方一定还存在着更严重的错误;有的医疗机构为推卸责任曲解医学理论,拖延患方复印客观病历和封存病历的时间,篡改病历掩盖诊疗中的问题。患方面对不良后果情绪非常激动,对院方正确的解释已是很难理解,对院方的渐进方式和拒不认错的态度更是愤恨不已。在协商过程中,医方为了控制患方的不切实际的高额赔偿要求,常缩小责任程度给出较低的赔偿金额;患方则夸大诊疗行为的错误程度或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要求给予高额的赔偿,患方经常是坚持不作尸检、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提起诉讼,反复纠缠医方要求其承认错误给予赔偿。

  为了达到赔偿的目的,患方常侮辱、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强占病房或办公室。一些医疗机构为了保护医院的“名誉”减少社会负面评价维持竞争优势,常无原则的迁就患方的过分要求,以求“自行和解”息事宁人;一些患者或其家属借自行和解故意制造事端,把院方的人文关怀视为是心里有愧,把依程序解决纠纷视为是冷漠无情毫无人性,医方承认错误是避重就轻,医方否认其错误观点是愚弄百姓,使院方无所是从。自行和解经常是在患方的吵闹中进行,大多旷日持久,最后以一方作出重大的让步而终了。

  患方因疾病而致贫困,因失去亲人或身体残疾而痛苦万分,这比医务人员遭到围攻、殴打更易于获得人们的同情。在确实存在医疗侵权的情况下,人们更易于接受患方的说明,忽略原发疾病及诊疗行为的损伤参与度问题。媒体关怀弱势群体的行业视角使他们常站在患者一边,公安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出于同情,常对患方的过激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患方在医学知识方面的弱势通过媒体的声援和公安机关的容忍转化为自行和解中的“强势”,患方认识到利用自行和解这种合法的途径,采用权利滥用的方式更易于达到目的,于是便竟相效仿 [5],。这种情况使社会上的不良人群感到有机可乘,在某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欺诈性的医疗纠纷及黑社会操纵的医疗纠纷 [6]。

  医患双方的自行和解本应当是理智的交换意见。医方应结合患方提出的质疑深刻反思,客观全面的重新评价全部诊疗过程,如果确实存在诊疗上的错误,则应认真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更深入的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改进、完善和发展诊疗技术,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为广大患者服务,使双方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转化为谋求医学科学技术上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对于不构成医疗侵权的情况,则应通过科学解释和人文关怀消除患者或其家属的误解,从而使患者以健康的心理配合诊疗,实现恢复健康的目的。而患方应控制情绪客观的面对已出现的不幸事实和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接受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或略有提高的实际赔偿。而现在的自行和解医患双方均把注意力集中到赔不赔或赔多少上,极少考虑诊疗过程中血的教训,医患双方由共同针对疾病和医疗技术发展的探讨与合作,转变成为经济赔偿的“商业谈判”甚至是互相仇视。

  患方的权利滥用破坏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所有的就诊者都受到了不同的程度的影响,导致了医疗质量的隐性或显性的降低。医疗机构投入了许多的人力、财力、物力用于自行和解及解决自行和解的衍生问题。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的主动迁就和“被迫”的高额赔偿,在资金方面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医方的权利滥用和医务人员不安全的心理使之不能客观的分析诊疗过程中的问题,常以患者家属的不理解、没有专业知识、行为野蛮掩盖错误。而社会的误解和患方的过激行为使专家和管理者常产生行业中的理解与同情,有意无意的放宽尺度,使一些错误的诊疗行为不了了之。自行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公益事业和医学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换得了具体医患双方之间局部利益的暂时平衡,医方保全了“名誉”得到了平安,患方保护了“权益”得到了赔偿和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