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2002.12.12)

发布时间:2021-04-29 02:01:15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2002.12.12)

--------------------------------------------------------------------------------



【颁布日期】2002.12.12
【实施日期】2002.12.12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记录在案。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

  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公正的。

  第十三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投诉。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或者主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做出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认为需要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其调查结果和惩戒理由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2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前,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者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后,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记载以下事项

  (一)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

  (二)事由及调查核实的结果;

  (三)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四)决定日期。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应当经同级知识产权局批准,并以该局的名义发出。

  惩戒决定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10日内送达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在正式送达惩戒决定书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其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备案。

  惩戒决定生效后,除给予警告的以外,由做出惩戒决定的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章程和惩戒决定书表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全文2016
  • 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全文
  •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全文
  •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全文
  • 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相关问答

  • 试行规定 1个回复
  •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3个回复
  •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 1个回复
  • 《律师收费试行办法》 2个回复
  • 请问地方政府实施的试行办法,最多试行年限是多少年 1个回复

热点聚焦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发明专利费用减免的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
发明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范本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怎么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网友关注

  •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 发明专利费用减免的标准
  •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
  • 发明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范本
  •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网站声明: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联系我们]

热门文章

法规推荐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
  •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
手机百度扫一扫
关注“熊掌号”

热门找律师

热门区县律师

热门法律咨询

热门法律知识

  • 乌鲁木齐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西安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南京律师
  • 东莞律师
  • 济南律师
  • 合肥律师
  • 南昌律师
  • 天津律师
  • 成都律师
  • 重庆律师
  • 郑州律师
  • 台州律师
  • 武汉律师
  • 温州律师
  • 太原律师
  • 昆明律师
  • 大连律师
  • 深圳律师
  • 沈阳律师
  • 宁波律师
  • 长沙律师
  • 北京律师
  • 上海律师
  • 哈尔滨律师
  • 杭州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广州律师
  • 宝鸡律师
  • 赣州律师
  • 柳州律师
  • 厦门律师
  • 汕头律师
  • 银川律师
  • 珠海律师
  • 大庆律师
  • 福州律师
  • 衡阳律师
  • 廊坊律师
  • 临沂律师
  • 清远律师
  • 邯郸律师
  • 淮安律师
  • 上饶律师
  • 东营律师
  • 鄂尔多斯律师
  • 淄博律师
  • 南通律师
  • 海安县律师
  • 大方县律师
  • 大冶市律师
  • 都安县律师
  • 江北区律师
  • 宝应律师
  • 灵山县律师
  • 诸城律师
  • 嵊州市律师
  • 钟山区律师
  • 来凤县律师
  • 富顺县律师
  • 沭阳地区律师
  • 卢龙县律师
  • 西昌市律师
  • 四会市律师
  • 旺苍县律师
  • 江阴律师
  • 武清区律师
  • 建德市律师
  • 青阳县律师
  • 大竹县律师
  • 固安县律师
  • 盐边县律师
  • 仙桃市律师
  • 张家港市律师
  • 埇桥区律师
  • 萧县律师
  • 常山县律师
  • 博白律师
  • 2018国庆假加班工资
  • 2018年新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
  • 个人小额无抵押贷款的条件
  • 买车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 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 什么犯罪适用罚金刑
  • 债权让与的条件
  • 分居起诉离婚需要的条件
  • 动迁房买卖
  • 哪些情况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
  • 增资扩股程序和方法
  • 大龄孕妇产假多少天
  • 房屋出租协议书
  • 房屋抵押贷款还款方式
  • 打人后对方不愿意赔偿怎么处理
  • 拍卖房产程序是怎样的
  • 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标准
  • 是否可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的钱
  • 未成年故意杀人自首怎么判刑
  • 渎职罪的类型
  • 盗窃东西退了怎么处理
  • 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量刑
  •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 董事会成立程序
  • 赌博处罚标准
  • 车损险保额怎么算
  •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 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分类
  • 法定继承
  • 票据时效
  • 证券发行
  • 抵押登记
  • 电子证据
  • 海事诉讼时效
  • 海事证据保全
  • 合同诉讼
  • 财产继承
  • 经济仲裁协议
  • 劳务派遣合同
  • 民事调解程序
  • 离婚调解书
  • 著名商标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 经营者权利
  • 缓刑
  • 刑事代理
  • 赌博罪
  • 追诉权
  • 证人
  • 逮捕
  • 指定辩护
  • 债务转让
  • 欠款协议书
  • 民间借贷利率
  • 征地拆迁纠纷
  • 著作权转让合同
  • 国际货物运输
  • 新三板交易

15

15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82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000,000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我是公众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律师注册加盟合作在线支付

400-678-148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手机百度
扫一扫关注

版权所有 2005-2019 粤ICP备1023128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