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6-07-03】

发布时间:2020-04-13 05:44:15


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6-07-03】

--------------------------------------------------------------------------------


【发布单位】机械工业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7-03
【生效日期】1986-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日发布)

 一、总则


,加强对机械工业专利工作的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专利管理机构


,机械工业部设专利管理处,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专利工作。专利管理处设在部科技情报所,业务工作由部科技司领导,并受中国专利局的指导,主要任务是
  1.组织制订机械工业部系统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协调专利工作;
  2.管理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决定对专利的计划实施;
  3.调处专利纠纷;
  4.协同部有关业务归口部门管理机械工业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的专利工作;
  5.负责组织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6.归口管理机械工业系统的专利服务机构;
  7.法律规定的应由专利管理机关完成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部直属单位,大中型企业要将专利工作纳入科技管理体系,在科技管理部门下设专利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设立管理机构,部直属单位的专利管理机构成立后,应向部专利管理处备案。


2 第四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构或专利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上条所述各项工作,每年向部专利管理处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将本部门、本单位申请专利的名称、专利号、发明人等项明细登记,报部专利管理处备案,以便存档安排计划实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政策开展工作。
  专利管理人员对未公布或未公告的专利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处设在部科技情报所,由该所领导管理。该处是为机械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其代理工作制度、具体业务范围在《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试行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部直属单位设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须经部专利管理处审批,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未经部专利管理处审批的代理机构所发生的专利纠纷等事项,部专利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建立机械工业部代理工作网,由部专利代理服务处联络机械系统的专利代理人,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部直属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凡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被选聘的,可以作为部专利代理服务处的兼职专利代理人,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九条 部专利代理服务处协助专利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对所属的专职及兼职专利代理人进行考核。对专利工作有突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于违法乱纪,严重失职,不按政策法律办事的,要追究其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处理。

 四、专利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机械工业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机械工业部代理服务处或所在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交付的费用和代理服务费,企业单位可以从企业专用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部直属单位承担国家下达的科技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具备条件又需要取得专利权的,应通过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处办理申请。如申请人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应送部专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申请保密专利。


 第十三条 国内单位机械方面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按部(85)机技字152号文印发的《关于机械行业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必须经过部专利管理处批准,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按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应专利管理机构批准,同时报部专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部直属单位持有的专利,根据国家利益,需要计划使用的,部专利管理处有权决定专利技术的利用和转让,使用单位应支付专利持有单位适当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个人所作出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获准专利权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实施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有条件的要协助实施。单位协助个人实施专利,经协商一致,单位应从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费用。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第十七条 为使专利技术尽快取得经济效益,提倡在征得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同意后,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要点、实施条件等,通过《中国机械报》或其它途径加以宣传。为许可证贸易供、需双方沟通渠道。


 第十八条 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部直属单位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填写《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随合同副本报部专利管理处,部专利管理处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九条 国内单位引进机械方面的技术含有专利项目的,在技术谈判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向专利工作机构查对引进技术中专利项目的名称、专利号及其保护的技术内容和法定有效期限,以便为技术谈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条 部专利管理处负责专利人员培训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计划每年对一定数量的专利代理人和管理人员开办各种形式的短训班,研讨会,提高专利工作人员的素质。

 五、专利纠纷的调处


,部专利管理处有权调处下列纠纷或争议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二)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有关的专利侵权纠纷
  (六)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上条所列的纠纷或争议,请求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跨系统、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
  当事人对部专利管理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部专利管理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处纠纷和争议的程序和具体事项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部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相关知识

  •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全文2016
  • 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全文
  •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全文
  •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全文
  • 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相关问答

  • 我的机械租赁公司没有机械可以给别人开机械租赁发票呢 5个回复
  • 机械费和机械租赁费区别 1个回复
  • 机械导致工伤 2个回复
  • 机械 1个回复
  • 机械买卖纠纷 1个回复

热点聚焦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发明专利费用减免的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
发明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范本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怎么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网友关注

  •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 发明专利费用减免的标准
  •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
  • 发明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范本
  •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网站声明: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联系我们]

热门文章

法规推荐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
  •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
手机百度扫一扫
关注“熊掌号”

热门找律师

热门区县律师

热门法律咨询

热门法律知识

  • 乌鲁木齐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西安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南京律师
  • 东莞律师
  • 济南律师
  • 合肥律师
  • 南昌律师
  • 天津律师
  • 成都律师
  • 重庆律师
  • 郑州律师
  • 台州律师
  • 武汉律师
  • 温州律师
  • 太原律师
  • 昆明律师
  • 大连律师
  • 深圳律师
  • 沈阳律师
  • 宁波律师
  • 长沙律师
  • 北京律师
  • 上海律师
  • 哈尔滨律师
  • 杭州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广州律师
  • 桂林律师
  • 嘉兴律师
  • 厦门律师
  • 大庆律师
  • 衡阳律师
  • 锦州律师
  • 廊坊律师
  • 清远律师
  • 西宁律师
  • 宿迁律师
  • 信阳律师
  • 荆州律师
  • 东营律师
  • 洛阳律师
  • 遵义律师
  • 齐齐哈尔律师
  • 连云港律师
  • 宿州律师
  • 株洲律师
  • 淄博律师
  • 静海律师
  • 南江律师
  • 山丹县律师
  • 武昌区律师
  • 大冶市律师
  • 双峰县律师
  • 呈贡区律师
  • 赫章县律师
  • 古蔺县律师
  • 富顺县律师
  • 卢龙县律师
  • 武清区律师
  • 兴义律师
  • 隆回律师
  • 周口沈丘律师
  • 黄陂区律师
  • 莱城区律师
  • 河间市律师
  • 大竹县律师
  • 霍邱县律师
  • 晋江律师
  • 都昌县律师
  • 曲阳县律师
  • 盐边县律师
  • 定州律师
  • 阆中市律师
  • 龙华区律师
  • 高邮律师
  • 萧县律师
  • 常山县律师
  • 2018年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 2018年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
  • 三险一金包括什么
  • 不能申请知识产权的技术
  • 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 劳动者如何举证获得加班工资
  • 单位裁员的情形
  • 商标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 土地转让需要办哪些流程
  • 工伤保险报销需要多久
  • 建筑承包的方式
  • 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 有盗窃前科再次盗窃怎么判刑
  • 权利是什么意思
  • 比例原则的要求
  • 社保公司和个人比例是多少
  • 离婚诉讼收集证据要注意哪些
  • 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
  • 签了三方协议想离职怎么办
  • 绑架罪如何判刑
  • 职业病赔偿流程
  • 被强奸怎么收集证据
  • 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 购房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 返还彩礼法律规定
  • 连续犯多次抢劫如何认定
  • 霸王条款的效力
  • 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量刑
  • 医疗事故证据
  • 催款
  • 土地招投标
  • 人寿保险合同
  • 反补贴调查
  • 房屋拆迁安置
  • 设立分公司
  • 企业并购
  • 股东出资
  •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 海事证据保全
  • 退伙协议书
  • 商标转让合同
  • 合同审查收费
  • 酒后驾车处罚
  • 劳动争议时效
  • 劳动仲裁争议
  • 监护人
  • 取保候审的程序
  • 商标使用许可
  •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 消费者责任
  • 缓刑
  • 刑事拘留期限
  • 行政复议程序
  • 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 欠款协议书
  • 招标投标办法
  • 投标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15

15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82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000,000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我是公众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律师注册加盟合作在线支付

400-678-148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手机百度
扫一扫关注

版权所有 2005-2019 粤ICP备1023128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