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4-07 11:29:15


</script>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8)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采取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其货物部分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
199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