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复议程序问答

发布时间:2019-08-25 10:21:15


问:最近,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为由向我发来不予受理的通知。请问,如果我对此通知不服,能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
  答:你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申请专利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1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15.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16.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17.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18.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19.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中止程序不服的;对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
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复议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只要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不一定是真有错误)就可以了;也并不要求其一定要提供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错误的证据,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的举证责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如果复议申请人承认是自己的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没有错误,只是要求恢复权利,则不能通过复议程序来解决,而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恢复权利手续。但是,如果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
此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专利的行政复议,具体应该如何进行?有无规定的期限和条件?

答: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以上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提出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3.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4.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均须提交一式两份,授权委托书提交一份原件即可。
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复议申请书标准表格,也可以提交手写或者打印的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包括邮编),建议写明电话以方便联系;
  2. 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3.复议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如果是法人申请时,要有法人印章(签名或印章应为原始真实的,不得复印、打印)。


问: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哪个部门递交?能否直接向受理处递交?

  答: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并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如果通过受理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复议申请书,法律事务处收到后仍然有效,只是比直接向法律事务处提交耽误时间。

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