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授权的新颖性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6 04:14:15


我国专利法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三次修订稿。该修订稿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 新颖性做了区别于 “ 现有技术 ” 的规定,笔者在此仅就专利法对新颖性的修订进行解读。

  对新颖性的解读

  新颖性要求的正当性来源于专利契约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只有当公众从专利技术中得到某种好处时,发明创造才能取得垄断权。由此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 创造和 “ 现有技术 ” 相比,不仅应当是独创的,而且必须是 “ 新的 ” 。

解读“现有技术”

一般来说, “ 现有技术 ” 是指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到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

  第一,对 “ 现有技术 ” 公开方式的新解读。 “ 现有技术 ” 在公开方式上,除了传统的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之外,互联网公开对 “ 现有技 术 ” 检索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已经有很多国家将互联网公开的信息归入到 “ 现有技术 ” 的范围之内。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将我国过去所采用的 “ 混合新颖性 ” 标准改 为 “ 绝对新颖性 ” 标准与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的变化有很大关系。

  第二,对 “ 现有技术 ” 地域标准的新解读。在地域性上对 “ 现有技术 ” 的判断,有 “ 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混合新颖性 ”3 项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 是指该项技术不论以何种方式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公开,都应作为 “ 现有技术 ” 而丧失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标准认为只有在国内公开过的技术才算 “ 现有技术 ” ;而混 合新颖性标准则是,在出版物公开上采用世界标准,对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上则采用国内标准。鉴于当今传递信息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便捷,只要相关技术信息 以某种形式为公众所知,就足够对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 WIPO 于 2000 年启动了《实体专利法条约》的协调工作,准备将新颖性标准定位为 “ 绝对新颖性 ” 。

  第三,对 “ 现有技术 ” 时间标准的新解读。 “ 现有技术 ” 在时间标准上有发明在先与申请在先之分。所谓 “ 发明在先 ” 是指以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作为判 断其是否 “ 现有技术 ” 的时间标准;而申请在先制度则是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时间作为判断其是否 “ 现有技术 ” 的时间标准。

  发明在先制度在理论上较为符合民法上的 “ 先占 ” 原则,有利于激励 “ 创新 ” ,可以使申请人在较长的时间内垄断技术,但也存在不少弊端:当出现申请 抵触的情形时,申请人面临举证难、审查人员确证难的难题;该制度对技术的垄断不利于全社会的科技进步;该制度使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处在先发明人随时可能 提出的抵触程序的威胁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在先制度能够较好地规避发明在先制度的上述弊端,同时通过先用权制度的补充,能够较好兼顾各方利益。因此目 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制度。

  解读 “ 现有技术 ” 新颖性宽限期

  为了鼓励技术交流,各国法律大多有 “ 现有技术 ” 例外 ——— 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 “ 新颖性宽限期 ” 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发明虽 然已经公开,但为了技术的交流,该技术的公开属不可避免或者是在违背申请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专利法通过新颖性丧失例外的规定给予公开发明的申请人以视 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即所谓的 “ 新颖性宽限期 ” 。

  对于宽限期的时限,主张广义宽限期的认为,广义宽限期可以有更充裕的范围和时间使研发人员交流技术、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持反 对观点的则认为,凡在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技术就成为 “ 现有技术 ” ,他人利用这种技术的权利不容剥夺,否则就破坏了利益平衡。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未涉及新颖性宽限期问题。我国目前专利法称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为 “ 新颖性保持特殊规定 ” ,采用的是混合标准,即我国 “ 新颖性保持 特殊规定 ” 是指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 6 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技术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