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专利法和政策方面进行重大变革

发布时间:2019-08-23 23:12:15


 2009年,美国的专利法变革对其行政、司法及立法机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奥巴马政府对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了人事和政策方面的改革,调整了许多项人事任命,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大卫?卡波斯(David J. Kappos)被委任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在新局长领导下,美国专利商标局剔除了法规中有关权利要求和延续审查的一些备受争议的规定。
。2009年8月8日,索托马约尔(Sonia , R. Michel)宣布于2010年5月31日退休。此外,法庭也审理了几起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包括Bilski案。,并准备于2010年宣布广受期待的判决,以解决“可授予专利的主题”这一专利法中最基本的问题。

  在立法机构,美国国会意图尽力促成自1952年以来在专利法方面最大的变动,至此,美国在立法方面的变革已经持续到了第三届国会。2009年3月,国会议员在参众两院均提出了一系列专利法改革议案。

  行政机构的变革

  2009年,美国专利商标局经历了人事和政策方面的重大变革。时任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大卫为这一职位带来了实战经验。在他管理IBM知识产权事务的16年间,IBM一直是获得美国专利授权最多的公司。在其任命听证会上,大卫承诺将采取积极的措施提高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效率和士气。

  相较于人事变化,新法规“过山车式”的发展更加引人注意。2007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有关继续审查请求、延续申请以及权利要求审查的专利业务法规的变更:申请人最多可提出2次延续申请以及1次继续审查请求,独立权利要求不得超过5项,全部权利要求不得超过25项,且申请人不得追加申请。

  虽然这些新法规旨在处理美国专利商标局积压的大量专利申请,但也给整个专利界带来了巨大震撼,特别是生物技术和制药行业,就拟定法规对创新和行业的不利影响表示了深度关切。新法规所要进行的变革非比寻常,,其主体便是这些法规。该发明人声称专利商标局超越了其规则制定权力。2007年10月,起诉状,对新法规提出异议。,并禁止美国专利商标局执行这些法规。。

  在听取口头辩论后,,认为这些法规对延续申请数量的限制与美国法典35章第120条冲突,因此无效(Tafas诉Doll案,559F.3d 1345)。2009年7月6日,,并对该案进行了全院联席审理。,暂时中止全院联席审理程序,直至美国专利商标局新局长人选确认60天后再重新启动;8月21日,,要求当事方提交各自的意见书;10月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新局长大卫签署了最终法规,废除有争议的规定,该案就此戏剧性地结案。

  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绩效点数制度带来了重大变革。绩效点数制度是指对专利审查员完成一件专利审查的时间及各审查阶段所给予的点数进行确定的方法。此次是30多年来对绩效点数制度最为重大的改革,旨在为消除审查案件积压奠定基础;通过在审查初期鼓励高质量工作,以提高客户满意度;鼓励审查员在审查早期确认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在内部和外部进行激励调整,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查员士气,降低离职率。

  司法机构的变革

  Bilski诉Kappos案可能是2009年美国最大的专利案件。。尽管政府反对Bilski的调卷令请求,:、物理现象和抽象思维”授予专利之外,对于“任何”新的和有用的过程,并不限制对其专利性的广泛的法定授予,但在此案中,,某一“过程”必须依附于某一特定机器或装置或将某一物品转换为其它状态或物品(“机器或转换检验”)才算符合美国法典35章第101条关于可专利性的规定;其次,专利保护)是否同国会的专利应保护“经营或经商方法”的意图相抵触。

  关于第一个问题,Bilski的意见书对Diamond诉 Diehr案, 450 U.S. 175(1981)和 Diamond 诉Chakrabarty案, 447 U.S. 303(1980)进行了讨论。在这两个案件中,,仅禁止就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思维授予专利。Bilski称,,。Bilski认为,。

  作为回应,代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代理副检察长强调,尽管第101条含义广泛,但其对专利保护范围施加了重要的限制。政府认为,专利法保护技术和工业过程,但不保护组织人类活动的方法。,但并没有就可专利的过程范围确定精确的外在界线。

。同时,。在本文提及的3个案件中,,但却判定第三个案件所主张的治疗方法具有可专利性。

  立法机构的变革

  美国国会在年和2007年两次尝试专利法改革不成功后,于去年又一次提出了2009年专利改革法案(下称2009年法案)。

  2009年法案与先前拟议的法规非常相似,一些最重要的条款都涉及先申请制、损害赔偿金、复审程序、撤消程序、授予前提交以及管辖地等问题。不同之处在于,该法案剔除了一些备受争议的部分。例如,不再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进行在先技术检索,不再要求申请人善意行事以实施专利,不再授予美国专利商标局程序性和实质性规则制定的权力等。

  2009年3月10日,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取了证人关于“第111届国会专利改革:;4月2日,委员会以15比4的投票结果向参议院提出经修改的S.515法案。该法案包括多项法律的变更,例如,合理的特许使用费提议被“看门人”条款所取代,法官因此对决定损害赔偿金计算方式拥有更大的权力;在先使用和销售条款也从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程序中剔除,而且限制管辖地的提议也被移送专利案件的条款所取代,。

  委员会在2009年5月12日提出了经修改的议案,但此后没有任何进展。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4月30日就众议院的议案版本举行了听证会。但众议院还没有对其议案进行审订或采取其他行动。

  除参众两院外,还有很多机构也积极参与了专利法改革的讨论,专利公平联盟就是其中之一。其成员包括商业软件联盟、苹果公司(Apple)、赛门铁克公司(Symantec)以及谷歌公司(Google)。另一个机构是21世纪专利改革联盟,其成员包括大约50家公司,如明尼苏达矿务及制造业公司(3M)、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ar)、摩托罗拉公司(Motorola)等。该联盟在其网站上指出,应从议案中剔除损害赔偿金条款,。

  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大卫在其首次知识产权所有者年会演讲中指出:“进行专利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10月5日,,表示政府致力于同国会合作,推进专利法改革。骆家辉在信中还说道:“我们认为S.515法案已经包括了专利改革的主要内容,。

,支持授予美国专利商标局调整专利和商标费用的权力以及实质性规则制定的权力,以提高“专利法规和程序管理的灵活性”;支持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就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程序以及双方复审而言,提倡阶段性程序;在损害赔偿金问题上,,确定合理的特许使用费损害赔偿金。

  因此,2009年,美国在专利法和政策方面的一些重大变革,预示着其将在2010年及以后迎来更多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