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能喷墨打印机墨盒回收品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0-01-20 15:16:15


  2006年 1月31日,东京高等法院知识财产高等法庭大合议庭就佳能公司不服东京地方法院关于Recycle Assist公司进口、销售佳能喷墨打印机墨盒回收品侵权案一审判决作出判决(平成17年第10021号):推翻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佳能公司的诉讼请求,Recycle Assist公司不得进口、销售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展示该回收墨盒,且废弃库存。??2004年4月,佳能公司将Recycle Assist公司诉至东京地方法院,诉其进口佳能喷墨打印机墨盒回收品(进口前已被装入新墨),以低于正品20—30%的价格在日本上市侵犯了佳能的专利权,要求其停止进口和销售回收墨盒并废弃库存。2004年12月8日,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平成16年第8557号):“Recycle Assist将回收墨盒上市时,佳能的专利权已失效,故未侵犯佳能专利”。“Recycle Assist对该回收墨盒的再加工仅属修理范围,非新的生产,驳回佳能的诉讼请求”。佳能对此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知识财产高等法庭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据《日本专利法》,公开发明的发明人可获得专利授权和实施发明专利的专有权。第三方未获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制造、销售用于专利发明产品的二次使用和回收利用的构件”。“Recycle Assist进口、销售的回收墨盒对佳能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和10的本质部分的部分构件进行了加工、灌装”。关于佳能的专利权是否失效,知识财产高等法庭认为:“对效用耗尽的专利墨盒的加工、灌装和出售剥夺了佳能满足墨盒用户新 的需求的机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故佳能的专利未失效,专利权人可行使其专利权”。“公开专利发明的报酬的取得,不影响对产品效用耗尽后的二次使用或回收利用的专利权效力。这种情况下,不认为专利权人获得了双重利益。”??关于Recycle Assist销售回收墨盒促进环保的主张,知识财产高等法庭庭长筱原胜美指出:“若优先考虑环保理念,第三方可随意侵犯佳能的专利技术。如此,确可在短时期内促进佳能墨盒的二次使用,有益于环保。但从长远看,则将抑制佳能对新技术的研发和投资。因此,若专利权的行使有悖于环保理念,亦不应视为权利滥用。”??佳能公司总经理对二审胜诉表示欣慰,指出:若不能保护投入巨额研发费用获得的墨盒专利权,将影响佳能今后对研发的投资热情。Recycle Assist公司则称对此判决不服。??就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较打印机本身,佳能和精工爱普生等厂商在墨盒等耗材的销售方面可获得更丰厚的利润[注]。若回收墨盒获准上市,其正当利益则难以保障。据日本市场调查公司BCN关于喷墨打印机墨盒销售量的调查,2004年3月至12月间,回收墨盒所占市场份额约3%。日本みずほ证券高级分析员桂龙辅认为,即使佳能败诉,对其销售额的直接影响仅1%、对营业利润的影响仅约2%。但是,此案的影响将波及复印机硒鼓等其它耗材,故此次诉讼对佳能而言实属背水一战,佳能当然不遗余力。??至此,佳能公司虽获二审胜诉,但是许多消费者认为正品墨盒价格过高,正品公司和回收品公司间的摩擦仍可能继续。欲使正品获得所有消费者认可,厂商应更致力于降低成本和对环保的考虑。佳能为促进资源的二次利用,于1996年在同行业中率先回收旧墨盒,以作水泥生产用煤炭的辅助燃料,且回收量逐年增长。??据悉,为检测墨盒中的墨是否来自自身,精工爱普生将开发附IC芯片的墨盒。即使消费者自行装墨,仍不能改变IC存储数据,打印机将识别为“墨已用尽”,不再打印。但是,日本市场上已出现配套销售的IC芯片数据修改器和灌装用墨。??另据《读卖新闻》报道,2月13日,Recycle Assist公司已就东京高法的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此为首例不服东京高法知识财产高等法庭大合议庭判决的案件。    [注] 由于打印机耗材的巨额利润,。美国的类似案件有:利盟公司诉Static Control Corporation(SCC),以阻止其销售与之兼容的墨盒。目前利盟已取得初步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