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利达DVD被判赔15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5 09:27:15


  知识产权报2005年4月6日曾以《国内DVD企业开打专利战》为题报道过的广州矽金塔电子有限公司诉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专利侵权案有了结果。近日,,判决被告立即停5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经销商广州蓝翔贸易有限公司缺席审理。  法庭上,原告广州矽金塔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3年6月、7月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便携式激光视盘机”分别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4年1月和8月分别获得授权。2004年11月,广州矽金塔电子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万利达公司生产、广州蓝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平板式移动DVD产品,侵犯了自己上述两项专利。专利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及生产专业模具,赔偿广州矽金塔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  被告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生产的DVD(707V)的外观使用是在先设计,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其生产的平板式DVD(707V)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赔偿1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被告林玉堂则辩称,其仅是零售商,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广州总代理商,对于产品是否侵权并不清楚,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的名为“便携式激光视盘机”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在多个部位有细微的差异,但整体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构成相近似。被告制造、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  目前,原被告双方还没有就是否提起上诉作出决定,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