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20 05:06:15


  核心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了《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法中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制度,对促进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及发明创造的实施运用有重大意义……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的《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已于近日公布,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此次修改,是建立在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的衔接。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办法》的体例,《办法》中主要规定在生物材料的保藏、提供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保藏单位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保藏单位的职责、保藏单位承担保密责任的期限、保藏单位对于生物材料不予保藏的情形等,与生物材料保藏相关的其他事项以公告形式公布或者由保藏单位公布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补充和完善了保藏单位对外提供生物材料样品以及保藏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置生物材料样品等重要的程序性规范等。

  根据该《办法》,专利申请人提交生物材料保藏时需同时提交该生物材料以及保藏请求书,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此外,该《办法》还对保藏单位对生物材料不予保藏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法中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制度,对促进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及发明创造的实施运用有重大意义。该《办法》施行后,《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1985年,原中国专利局发布的《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8号公告)对生物材料保藏事项作出了规定。

  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制度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发现,随着我国1995年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以及我国用户需求的变化,8号公告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初启动了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