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报告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23 05:14:15
随着造假技术和手段不断翻新,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用眼看、手摸的传统方法已经不能对商品真假进行有效的鉴别,因此,工商机关常常将涉嫌侵权的商品委托给商标注册人鉴定,鉴定报告也因此成为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
国家工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指出:“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可见,在目前没有法定的商标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商标注册人鉴定成为必然选择。但是,由于商标注册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不能仅依靠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孤证”定性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指出:“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批复中的“可以”二字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侵权案件都需要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报告。笔者认为,如果侵权商品的包装、进货渠道或生产、经营者的证言等证据已足够确实充分,则无须委托商标注册人鉴定,就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
尽管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大都被称为 “鉴定报告”,却不属于证据法中的“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规定鉴定人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并且严格遵守鉴定程序,鉴定文书的制作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笔者认为,商标注册人不是法定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属于书证类,不应扩大解释为鉴定结论。
书证是法定证据种类,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笔者认为,不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传输扫描件的做法取得鉴定报告。一般情况下,取得鉴定报告有3种途径:一是由执法机关所在地的商标注册人的代理人或专营专销机构提供,纸质资料必须加盖商标注册人签章;二是执法人员异地取证;三是委托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机关代为取证。《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商标注册人应该对其提供的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执法人员在调取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其权利、义务以及作假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出具鉴定报告并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商标注册人拖延懈怠的现象,影响了执法时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行政法却没有类似规定。尽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就企业出具鉴定报告等证据作出了规定,但这仅是一个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有限。对于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报告的方式、时效等,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
相关链接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摘录)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检测鉴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费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经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费和样品费由送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
封存、扣押的商品经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启封或者解除扣押并返还原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知识
- 对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结论性质的探讨
- 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及证明力分析
- 商标的反向假冒问题
- 知识产权热度
- 企业 您把商标建设当回事了吗?
相关问答
- 撞到小孩脚伤了一点,还有盆骨裂了一点 3个回复
- 信用卡可以一点一点的还吗?律师先生 4个回复
- 那我可以一点一点还吗 1个回复
- 农村自建房想报大一点,可以报大一点电表吗? 2个回复
- 要回一点补尝 2个回复
热点聚焦
网友关注
- 商标到期续展费用标准
- 商标转让公证的程序
- 商标转让的程序和时间
- 公司商标转让办理的程序
-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
网站声明: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联系我们]
热门文章
法规推荐
- 商标法全文
- 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商标评审规则
-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规定
-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司法解释
- 著作权法全文
- 专利法全文
- 民事诉讼法全文
关注“熊掌号”
热门找律师
热门区县律师
热门法律咨询
热门法律知识
- 乌鲁木齐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西安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南京律师
- 东莞律师
- 济南律师
- 合肥律师
- 南昌律师
- 天津律师
- 成都律师
- 重庆律师
- 郑州律师
- 台州律师
- 武汉律师
- 温州律师
- 太原律师
- 昆明律师
- 大连律师
- 深圳律师
- 沈阳律师
- 宁波律师
- 长沙律师
- 北京律师
- 上海律师
- 哈尔滨律师
- 杭州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广州律师
- 佛山律师
- 贵阳律师
- 惠州律师
- 金华律师
- 南宁律师
- 汕头律师
- 珠海律师
- 济宁律师
- 廊坊律师
- 青岛律师
- 清远律师
- 西宁律师
- 邯郸律师
- 泰州律师
- 绵阳律师
- 邢台律师
- 永州律师
- 沧州律师
- 齐齐哈尔律师
- 株洲律师
- 衡山县律师
- 山丹县律师
- 嵩县律师
- 溧阳市律师
- 江北区律师
- 阜宁律师
- 綦江县律师
- 彭山县律师
- 金沙县律师
- 泰和县律师
- 四会市律师
- 旺苍县律师
- 临安律师
- 三河律师
- 衡南县律师
- 宁明县律师
- 冷水江市律师
- 河间市律师
- 丰都县律师
- 克拉玛依律师
- 泉山区律师
- 普陀区律师
- 沂南县律师
- 安溪律师
- 曲阳县律师
- 于都县律师
- 镇平律师
- 龙华区律师
- 常山县律师
- 临海律师
- 2018年18岁可以结婚吗
- 2018广州居住证办理流程
-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 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
- 交强险优惠条件
- 假释需要多少保证金
-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什么
- 农业税取消的原因
- 刑事案件物证
- 协议书格式
- 发律师函有什么用
- 哪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 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方法
- 如何写撤诉申请书
- 如何转让工业用地
- 工伤主动辞职怎么赔
-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怎么算
- 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如何处理
- 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怎么处理
- 春节放假工资怎么算
- 独立董事任职流程
- 离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
- 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
-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 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 追加被告的时间规定
- 长春医保最新政策
- 合同保全
- 讨债
- 房产继承纠纷
- 经济适用房
- 工程劳务分包
- 可变更合同
- 离婚财产分割
- 收养协议
- 结婚手续
- 委托代理
- 授权委托书
- 离婚调解书
- 治安调解
- 监视居住
- 增值税
- 人身损害起诉状
- 人身权损害赔偿
- 抵押期限
- 单位犯罪
- 缓刑
- 交通肇事罪
- 赌博罪
- 贿赂罪
-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 拘留条件
- 行政许可期限
-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 医疗诈骗
-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 证券发行审核
15
15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82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000,000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律师注册加盟合作在线支付
400-678-148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扫一扫关注
版权所有 2005-2019 粤ICP备1023128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最新资讯
-
08-30 1
-
09-17 0
-
08-20 2
-
08-10 0
-
08-15 0
-
0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