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财产、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探微

发布时间:2019-08-21 01:57:15


[摘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权利形态上,知识产权是知识类无形财产权利。从财产、财产权的角度可以比较深刻地认识知识产权的产权属性和价值内涵。知识产权和一般的财产权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在财产权的排他属性的表现上也是如此。

[关键词:]知识产权,财产,财产权,排他性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与财产和财产权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本文拟对财产、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展开研究,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财产

1. 财产概念的嬗变

财产制度基本形成了一个社会 [1]。财产与财产权制度,一直是法学家们热衷探讨的主题。随着探讨的深入以及财产的非物质化表现的增强,抽象的财产概念乃至财产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概念出现了。如国外学者克莱斯·温特威德所说的19世纪的新财产,即包括了商业秘密、商标、企业商誉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范畴。从19世纪末至20 世纪初,原有的财产模式被抽象的财产概念所替代,并且越来越将抽象的财产概念置于相关的权利束中解释。在权利束中任何一种权利能够被其所有人转让或者赠与,。

随着人们对财产与财产权研究的深入,从20世纪开始,人们越来越不接受将财产概念限于固定不变的、绝对权利的观点,并且从绝对的、个人的、私人的、公共的方面讨论财产问题。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不断纳入财产范畴的观念与事实——人们不再认为财产的概念必须与特定的有形物相关。无疑,财产观念的改变为包容知识产权提供了思想基础。考察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在信息中出现的个人财产权的思想,与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印刷技术从15世纪开始的传播存在密切联系,而著作权专利权往往被作为典型的例子加以讨论。

2. 财产的法律性质

关于对财产性质的认识,人们经历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转变。休谟即从定义财产权的角度论述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财产权可以定义为,在不违反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范围内,允许一个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个物品,并禁止其他任何人这样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的关系。” [2]古典制度经济学家麦克劳德指出: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一件东西的绝对权利。财产的真正含义完全是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 [3]。将财产性质界定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反映了人们对财产本质认识水平的提高。彼得·达内豪斯指出:财产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或一个人与其他很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财产看成是物,而非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即使不是完全错误的,也毫无意义。在认识财产的性质上,财产和“权利”是紧密相联的。如法律经济学家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指出,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占有资源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 [4]。

二、财产权

1. 财产权的内涵

财产权是一束权利。在这一权利束的结构中,隐含着财产的使用与对财产权利对应的义务,而这一使用和义务的性质与内容又依赖于财产的性质,以及围绕它的不同利益。在财产权的结构中,使用的权利占据重要位置,藿菲尔德甚至称之为“特权”。使用的权利与一个相对应的义务承担具有关联性。但财产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因为个人的财产权与对该财产权的限制是相辅相成的。例如,虽然人们认为不动产的转让是赋予了财产的绝对权利,但在不动产的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限制,这取决于财产能够提供的价值和社会需要的价值,并与人们的居住环境相关。有人将对财产的限制解释为我们有时忘记了普通限制的意义以及没有这种限制将会是怎样的不平常。实际上,对财产权限制的真正原因是社会和相关的个人在该财产中也有相关的利益,尽管该利益在该财产权的利益结构中处于次要地位。

在财产权结构中,如果分离出义务和对权利的限制,财产权制度要实现的社会目的就会受到影响。财产中的利益或相互联系的竞争性利益中的冲突,与权利、义务和与财产相关的利用有关。财产权的确定有利于合乎需要的社会目标,当考虑到财产权建立的社会目标时,对财产权结构中的权利束、义务和限制的认识就会比较深刻。

有形物中财产权的授予可以用个人主义的概念加以解释。为个人财产提供正当性也就是为赋予、确认和实施一些个人权利提供正当性。我们通常说某种东西是某人的,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表述确立了所有人和其他人关于某一物的法律关系。根据普通法对土地所有人权利的阐述,财产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与控制、处置、使用等相关的法律权利。一般地说,财产权利涉及到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转让的权利等。基于我们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讨论的目的,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是最重要的——是权利的排他性导致使用的权利被转换成本质上的私人权利。只有我们将排他的权利混合以后,某物才真正由我们控制。也只是因为排他的权利,转让权才变得有意义。这里讨论的排他性也就是专有性。通过财产的专有,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人被禁止使用或利用财产。在有形财产中,如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场合,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有被自然赋予的特征。专有的特征是从财产标的的自然性质中产生出来的。这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权利是人为地通过私法选择所导致的不同。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财产权的专有性在认识知识产权问题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关于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问题的种种分析就是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公众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利益的矛盾中展开的。

对个人财产赋予财产权正当性的讨论不是纯粹个人性的。在对物质财产的哲学讨论中,通常要考虑到权利的个人方面、将来的占有者的利益,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方面。在权利的个人方面,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通常被用于说明个人占有施加了劳动的产品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5]。如某人在一块土地中施加了自己的劳动,他有权收获自己的播种。同时,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需要进行财产外部的占有。在将来的占有者的利益方面,由于财产是在流转中发生增值的,财产的占有权可以和所有权分离。一旦发生分离,占有者也将获得合法的利益。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方面,赋予和保护财产权建立了一种财产的静态归属和动态流转的秩序,有利于激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并使财产在使用、流转中最大化地产生效益。财产权的授予意味着限制了他人对财产的自由接近。以一块土地上的私人财产权为例,财产权的一种效力是你不能占有我的土地,而我不必要占有你的土地。当然,社会性方面如社会价值不能成为审视财产权的唯一基础和标准。有学者指出,当我们从社会政策标准转移到私人财产权时,问题会变得更加敏感。假定制度通过市场化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而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受益,那么个人中的少数——贫困人士和无家可归者——他们将会对私人财产权有偏见。如果他们的利益和目标被传统地确认为社会所应该关注的,情况可能不一样。既然这已经作为一个规则——社会功能性是重要的,那么个人经济利益的主张不能凌驾于社会价值之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