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30 21:00:15


  核心内容:刑事诉讼中关于传呼与及拘传的一些情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哪些具体的情形下是可以不进行传呼直接进行拘传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可不经传唤直接进行拘传的情形,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进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执行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