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和认定务必坚持“五个必须”

发布时间:2019-08-16 22:00:15


  刑事审判性命攸关,案件质量至关重要。当前,,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仍然偏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证据的 审查和认定存有偏差。个别审判人员和领导不研究刑事诉讼证据,不讲证据规则。法官不保持中立地位,对于一般案件,无视相对公诉机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偏向于公诉方,偏离于辩护方,从“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视角看待和认定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指控什么就认定什么,从而导致轻罪事实作重罪事 实认定和无罪事实作有罪事实认定,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又往往不会抗诉。对于职务等犯罪案件,则恰恰相反,出现了重罪事实作轻罪事实认定的现象。如此等等, 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纠正和预防这些不正确的司法理念及做法,。

  针对上述证据审查和认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格审查证据的关联 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力争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为此,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务必坚持下列“五个必须”。

  一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清晰明了。刑事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是从微观到宏观的动态过程,而对其性质、程度的判断、认定则又是从宏观走向微观。现在不少的领 导、公务员及司法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微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而不是采取宏观、辩证的动态和法律的观念去认识。这就难以判 断证据是否清晰明了,极易导致错案。

  二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定型同一。

  “定型”是指案件事实有证据固定,使被证明的事实坚定不移,尤其是被证明的主要事实处于静态,不会变动、不能变动。只有案 件事实定型才能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和法律属性。“同一”是指在证据的认定上排除了推断性,可能性,只有惟一性,即排除了各种合理的怀疑,使侦、控、辩、审 认同归一,不生异议。要不断强化“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当案件事实和证据“存疑”,并处于“两可选择”的时候,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当 被告方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时,要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侦查机关予以举证。若侦查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则对被告方的辩 护意见应予采信。

  三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庭审质证。

  刑事诉讼收集和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指控和证明犯罪。所以,任何指控犯罪的证据都要依法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未经庭审质 证、认定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积极倡导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在当地影响重大、被告人提出无 罪辩解以及对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等案件要积极商请公诉机关及时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如果发现一审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确有错误,必须改判和发回重审时, :其一、改变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经二审开庭质证、认证后,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无异议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其二、改变 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人,但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裁定发回重审;其三、对于重罪轻判,按现有规定, 正,内部监督出现空档,因此,连同轻罪重判一道,应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