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发布时间:2019-08-06 12:06:15


  在以往是特别严重的,但是只从十八大以来这种贿赂的气息就很快慢慢的就消失了。对于受贿有时候不是一个人进行的,那么,受贿共同犯罪怎么量刑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受贿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f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法律|教育|网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如果不存在,。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贪污罪的界限

,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受贿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情节严重的,。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看犯罪分子所起的作用。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受贿共同犯罪怎么量刑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