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管辖权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7 11:04:15


  虚假广告罪违反了我国刑法,,但是如果我们消费者。那么具体到管辖权又是什么样的规定?的小编为您整合了有关虚假广告罪管辖权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虚假广告罪管辖权规定

  1、: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审判更为适宜的,,。

  2、立案的管辖权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

  认定虚假广告罪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三)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嘘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三、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以上内容就是由的小编对虚假广告罪的管辖权规定、认定问题以及立案标准的介绍。对于虚假广告罪管辖权规定,,。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虚假广告罪的内容,可在线咨询的专业律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