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监视居住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08-26 01:10:15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等,进行强制措施程序需要实施主体具备一定的程序条件,监视居住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是怎样规定的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的一般程序步骤

、、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

、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要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要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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