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知识产权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与技术进步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24 00:26:15


贵州省贵阳市知识产权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与技术进步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 2008-10-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科学技术局、贵州省贵阳市知识产权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筑知[2008]28号
为切实加强和完善我市技术进步工作中的有关专利管理工作,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技术进步工作和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经贸委、科技局等涉及技术进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用研究科技项目(以下统称技术进步项目)管理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奖励、成果管理及其转化等环节,执行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
  1.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各类科研、技术创新和技改计划时,要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加大对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研究的支持力度,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技术进步项目立项要进行与该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把获取专利情况作为立项参考目标和验收参考指标。
  2.在技术进步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要把申请项目的专利目标、专利检索情况作为评审的参考内容之一,把预期技术创新成果是否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为是否立项的依据之一。把该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对已经获得发明专利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二次专利研发项目,可以优先给予立项。
  技术进步项目立项后,要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的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遵循自然科学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明确预期申请专利的数量和种类,并作为项目鉴定验收的内容之一。
  3.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技术进步项目成果鉴定机构,在组织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技术进步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进行组织鉴定。
  在涉及优秀新产品奖、应用研究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应将项目获得专利权的数量和指标作为技术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4.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应优先列入省、市级重点技术创新和推荐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以及国家和财政部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各级专利管理部门,要与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抓好与技术进步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履行该项目的专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申请、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提高其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三、申请承担技术进步项目的单位,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的作用。
  1.申请承担技术进步项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申请承担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单位,应当对拟申请项目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并向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情况的说明和明确项目完成后拟达到的专利申请目标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目标。
  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各个阶段或完成后,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并可向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申请资助;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第三方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善于利用专利信息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要实时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包括论文发表登记审查制度在内的防止提前公开研究成果的管理制度,避免拟申请专利保护的各阶段产生的研究成果丧失新颖性,防止专利资产流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的,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前,未经项目承担单位许可,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不得公开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技术秘密。
  3.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技术进步项目验收、评审时,应当向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申请专利的情况说明,并附专利申请文件;涉及与第三方关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许可等关系的,应当一并做出说明;未能完成合同规定专利目标的,或申请、形成其他知识产权的,也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
  申请优秀新产品奖的单位,应当就申请优秀新产品奖的项目承诺不侵犯他人专利权。存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优秀新产品奖评审。
  4.项目承担单位发现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或者与课题有关的人员将技术成果申请非职务专利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专利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项目承担单位获得专利权后,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促使专利技术转化、扩散和产业化,尽快取得相应的收益。
  6.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人员,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数量和种类,以及转化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作为其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该项专利的研发人员相应的奖金和报酬。
  四、本意见适用于政府资助立项的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用研究科技项目。
  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知识产权局
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