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01:39:15


海南省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海府[2008]2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口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备案登记,现于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2008年10月27日
海口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培育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促进我市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奖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海口市专利奖。
  第三条 海口市专利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海口市专利奖授予技术含量高、实施效益好的专利技术的权利人或实施单位。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其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行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负责海口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级专利奖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海口市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专利奖:
  (一)该专利为有效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奖项时无专利权属纠纷;
  (四)未曾获得过专利奖的专利。
  第七条 海口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奖项等级和奖金
  第八条 海口市专利奖按其技术创新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划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2个等级。
  第九条 海口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级专利金奖每年不超过 2项,每项奖励 6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不超过 3项,每项奖励 4 万元。凡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分别予以一次性每项奖励10万元、6万元。奖金与评审费用在市专利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举行一次海口市专利奖评奖,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9月份。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海口市专利奖申报书》,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二)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专利奖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书;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专业(行业)评审组。
  (二)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行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各奖项名单,并将评出的项目进行公告,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四)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和奖金
  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向发明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凡在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由评审委员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