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3 13:33:15


,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下文是由为您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2015年5月5日

  法释〔2015〕10号

,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

  第三条 ,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