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8-18 09:53:15


  核心内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而该办法规定向省局申请行政复议要符合条件,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属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明确请求事项和理由等。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机构设在法规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对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审查申请,提出处理或者转送的意见;(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省局相关处室配合法规处办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对与被申请人对口业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提出处理建议,并参与因该案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向省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三)属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第七条向省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口头申请的内容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省局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信件后,当日即转交省局行政复议机构,不走公文处理程序;省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直接进入立案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