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实体的并重——解读新商标法的商标注册原则

发布时间:2021-05-03 14:20:15


从小吃到大的家乡特产龙游发糕曾引发了一场影响颇入的商标纠纷,原来是由“张炎”商标的注册引起的。龙游张炎食品厂在其生产的发糕上一直使用“张炎”商标,但没有注册。有一天突然收到龙游县中粮发糕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商标的通知,因为该公司已经在商标局注册了张炎商标。围绕着这个商标的归属,双方据理力争。一个主张自己先使用此商标,一个主张自己先申请该商标,都认为自己对“张炎”商标拥有所有权

这一商标纠纷现在看来并不复杂,主要是涉及商标注册的原则问题,即先申请原则和先使用原则的权衡。但当时因为新商标法没有颁布,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旧商标法只规定了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但对已经使用而被他人抢注的商标纠纷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新商标法为解决越来越多的抢注之风,在第31条做了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这一规定,张炎食品厂只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先于中粮使用该商标,并对该品牌的宣传做了较大的努力,已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就可以通过提起异议程序,请求撤销中粮的注册行为。

从新法法律条文的变动看,商标法越来越注重维护实体的公平。应该说是从单纯的程序要求向程序、实体兼顾的方向发展。在未来,仅仅满足程序的商标已经很难容身了,这也使那些以抢注牟利的行为彻底失去了滋生的土壤。下面这个案例就很好的诠释了这个问题。

上海理光公司提出河北福兰德公司注册“小秘书及图”商标不当一案。案情大致如下:福兰德公司曾于1996年注册“小秘书及图”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话号码速拨器、通讯导航设备、电脑记事本。上海理光在1996年确定其传真机别名为小秘书,并投入巨资进行宣传,产生了巨大的市场效应。福兰德于1997年再次申请注册小秘书商标,并将用途设定在传真机及照相机上。之后向上海理光提出1000万元的赔偿。福兰德对“小秘书及图”商标的使用、注册都早于上海理光,从程序上看。完全满足法律规定。但根据新商标法,福兰德虽然早于上海理光使用“小秘书”一词并取得了注册,但其一直是在电话号码速拨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脑记事本等商品上注册及使用,并未在传真机商品上使用过。因此,其在先权利仅及于其在先使用的商品上,而并不能成为其在上海理光的“小秘书”已成为传真机商品上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之后抢先在传真机等商品上予以注册的行为的合法理由。

新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已经突破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使是一般的商标,只要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为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最稳妥的办法是对使用中的商标申请注册。毕竟等遭到侵权后再提起异议程序将承受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承受提异议之费用,举证之累,在做出终局裁决前还不准使用原来的商标,还要承受异议失败的风险。凡此种种都可以在申请商标注册后能够避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避免辛苦创造的品牌毁于一旦。商标权利人就要善于利用商标法这一法律武器,这样才能在商海中游刃有余。

◆作者单位: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日期:2003.2

作者: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