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律师讲解商标行政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4 02:47:15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其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我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Z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