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鸭王”争霸 商评委亦成被告

发布时间:2020-03-06 12:23:15


本报讯 北京和上海均有一家“鸭王”餐饮店,因“鸭王”商标注册事宜而骤起风波。近日,北京鸭王烤鸭店(以下简称北京鸭王)分别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以下简称上海全聚德)作为被告第三人,要求商评委不予核准“鸭王”商标。9月5日,。
2000,年,北京鸭王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以下简称商标局)以“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两年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申请注册“鸭王”商标时,亦被同样理由驳回。
上海全聚德于次年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当时商评委经审查认为,“鸭王”不属行业的通用术语,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005年北京鸭王对此提出异议。商标局一年后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全聚德不服,于2006年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上海全聚德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情形,遂裁定对上海全聚德“鸭王”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北京鸭王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鸭王称,其比上海全聚德早5年将“鸭王”作为商号和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上海全聚德的法人来自北京,与己方是竞争关系,上海全聚德纯属搭便车。
上海全聚德辩称,其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多次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等荣誉,上海“鸭王”已是深入人心的餐饮品牌。而北京鸭王则品牌影响力有限,尤其是在上海并不具备公众认知度。
商评委则认为,北京鸭王不能提供其使用鸭王作为商号的影响力大于上海全聚德的有力证据,也不能证明上海全聚德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鸭王”商标。因此,商评委作出上述裁定。
本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时间:2007-9-14
作者: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