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名称争议引起的几点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18 05:46:15


1999年,我处直接受理处理了三起企业名称纠纷,在当前有一定代表性。

案例之一:1995年5月24日,我处核准了“重庆菲斯特通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称;1997年4月10日,我市渝中区工商分局报我处,核准了“重庆菲斯特移动电话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前者于是诉后者侵权,理由是用了“菲斯特”字号,且都属通信一个大行业内。

案例之二:1996年5月7日,我市渝中区工商分局报我处,核准了“重庆老艺文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同年12月11日,仍是渝中区工商分局报我处,核准了由前者子女(自然人)开办的“重庆兴老艺文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名称。不久,前者股东之一诉后者“投机取巧”,在“老艺文”前加“兴”,构成名称侵权。

案例之三:1998年9月14日,经我市南岸区工商分局核准,“重庆南岸陈鲫鱼酒楼”开业;1999年5月7日,由南岸区工商分局报我处,核准了“重庆邮亭陈鲫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双方因为同处一层楼经营,发生磨擦,于是前者诉后者:打“重庆”“陈鲫鱼”,名称侵权。

三起名称争议,经过我们十分艰苦的工作,最终获得比较圆满的解决。尽管纠纷尘埃落定,但由此引起我们在核名问题上的几点法律思考。

思考之一:行业范围对名称的保护问题。现在,随着市场竞争的需要,许多企业已经由单一行业作为,发展为多种行业作为。企业成立伊始,核名时是以某种行业为主,或许过段时间,又以另一行业为主,而名称未变,就很容易与其他一个企业原先确定的“另一行业”相撞,引发名称争议。如案例之一,当初“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是以通信工程为主,而一段时间又全方位开展移动电话销售业务,核定的经营范围中,该企业本来又含有此业务。于是认为公众会把两个电话销售企业视为一家。又如我们拟受理的“重庆怡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重庆怡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名案。前者认为他的房地产开发中含有物业。持异议者则认为后者突出的是“物业”,与前者有区别,不存在重名。

我们认为,对多数企业来说,主要还是应突出主营业务。在判断企业名称是否因行业引起的重名时,应以双方所从事行业的词语表述是否相同作为主要或首要判断标准。

思考之二:字号引起的名称侵权问题。目前,这方面引起的纠纷很多。如有的股东从原有企业中撤出,又想利用原企业名称的"含金量",于是取名中的字号往往"涵盖""包容"原字号;有的是见一企业社会形象好,取名中设法"模仿""近似"该企业字号,让公众产生本企业与该企业是"本家"、是"联姻"关系的印象。如案例之二的"老艺文"前加"兴"。接触中还有"大才轻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老大才轻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临江门老火锅"与"真临江门老火锅"等。名称作为工业产权,核心体现在其字号上。字号是企业名称区别的最显著标志。名称四要素中,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者是法定赋予的,可以也允许这三者雷同。而唯有字号,是企业精神成果的反映,名称的排他性法律特征,也主要是体现在字号的排他性上。目前,对字号的要求和判断是"在字音、字形及字(词)方面"不得"接近"。笔者认为,这已经不甚现实。首先,中国的常用字、词在3500左右,而仅我市冠市名的企业其字号已近6万个,显然,字词的使用频率非常高,难免字音、字形接近,但可能其意义却相去甚远。如我们曾经处理过的"隆鑫"与"龙兴"字号,字音"非常接近",而二者含义却天壤之别,应该谈不上字号"近似"。对字号的侵权界定,关键应抓其"意"上;当字音相同时,应充分考虑视觉效果的不同;当文字雷同时,应充分考虑文字的排序和组合的不同。在目前没有一套保护字号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市目前率先开展的知名字号保护,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即经认定的知名字号,在一定行政区划内,实施全方位保护;未经所有人许可,任何行业的企业都不得使用;也不得"包容""涵盖""模仿""近似"知名字号。这也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原则。对知名字号的无论恶意善意相同、近似行为,均根据"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惯例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原则,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思考之三:行政区域造成名称的界定问题。如案例之三,在处理中,一方认为,前者冠"重庆南岸",后者冠"重庆",两者行政区划不同,不应视为重名;另一方认为,两者都是在大"重庆"区划之下,字号又相同,并且又都是同一行业,应该视为重名。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在由行政区划产生的名称之争中,是否可以遵循如下处理原则:一是冠县级行政区划的,只应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和辖县的市区划内的知名字号;二是市辖区级行政区划的,凡公司名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统一由市级登记机关核名(考虑到工作量和方便企业,亦可授权区级登记机关核名);三是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划内的字号相同,且行业相同的企业名称不应视为重名或侵权,如"重庆沙坪坝区良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江北区良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是若市与所辖区企业名称中字号与行业均相同的,应视为重名,如"重庆大江物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北区大江物业有限公司"。因为按《宪法》第三十条,我国的行政区域原则,"重庆"区划涵盖了渝北区。而市级登记机关作为全市公司的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所核名称在其辖区内即全市范围内,拥有核准名称的排他性。此点与第二点讲的授权区级机关核名问题,如何避免矛盾产生,即发生重名问题,较好的办法是实施联网查询,确立先核准先使用先保护原则

编辑日期:2000-8

作者:谭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