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服务商标与名称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11-03 00:29:15


使用与他人为公众熟知的注册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名称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是服务商标侵犯类型之一。这是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执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商标权与商号冲突,在商品商标中已有表现,在服务商标中,则显得尤为突出。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反映,全国使用其服务商标“中信”做商号名称的企业有1100余家。驰名商标“同仁堂”在郑州、延吉、石家庄等地被用作药店商号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文字服务商标与名称权的冲突,若不能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就会使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流于空谈。

服务商标是区别不同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文字作为商标要素予以注册,成为便于呼叫的服务商标,其区别性更为显著。

名称权是企业或非企业区别同类的文字符号之一,也具有识别意义。目前,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冲突表现突出。而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权与商标的冲突也有表现。如大地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非企业性服务机构,其注册了服务商标“大地”,核定服务项目为:法律服务等。然而在另一个城市,另一家大地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便是对服务商标“大地”的侵权。提供教育培训的新东方学校注册了服务商标“新东方”,某省教育部门可能会允许另一个新东方学校的出现。非企业单位名称权与服务商标的冲突是值得商标管理部门注意的新课题。本文主要探讨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商号的冲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指出:“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实践中,不少企业将其字号作为服务商标登记注册。商号、服务商标均为知识产权,受两个不同法规、法律的调整。服务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而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保护。

文字商标与字号的冲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将他人为公众熟知的商号注册为相关行业的商标:

2、将他人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引起与注册商标的混同。

对于服务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可依《商标法》有关规定,利用异议、争议等手段,依法维护企业名称权;也可以以注册不当为理由,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文字商标被他人用作相关行业的企业名称,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由于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简称在使用上有近似相通之处,因而此类侵权行为表现比较突出。

商标注册,依《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局统一进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而商标保护不存在地域性。而企业名称在县以上登记注册机关履行手续后即可取得在一定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

在查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此类侵权行为,许多执法机关认为无法可依,对解决侵权企业名称无能为力。其实,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可找到一条解决此问题的法律途径。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同时依据《商标法》,认定北京迅达电梯维修公司的字号侵犯了中国迅达电梯公司“迅达”服务商标专用权,依法限定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从而做出了一个服务商标对抗企业名称的成功案例。执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主要因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与商标主管机关的法律勾通不够。

针对企业名称侵犯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复杂性,有建议认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不得被他人作为相关行业的企业字号;著名商标(含服务商标)在认定区域范围内不得被他人用作相关行业的企业字号。此提法虽有助于解决部分商标的专用权现实问题,但服务商标地域性保护的说法与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原则相悖,全国范围内商标专用权保护也名存实亡,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服务存在地域性,而服务商标的使用不存在地域性。服务商标可通过各种广告媒体的传播,消费者的流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使用而让跨地域的消费者所熟知。"燕莎"是北京市著名服务商标,依地域性保护说法,上海市可以允许一商场叫燕莎。对燕莎而言,丧失了在上海发展的机会;对认可燕莎购物的消费者而言,上海燕莎非北京燕莎,是一种欺骗。而对服务商标专用权保护而言,就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和注册的价值。服务商标保护不存在地域性,这是必须明确的。

加强商标管理部门与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联系,逐步建立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之间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著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登记之间的交叉检索制度,是减少企业名称侵犯服务商标权的积极做法。对于侵犯商标权的企业名称,要严格依法予以纠正。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一直适用区域登记原则,这种作法的弊端在新形势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鉴于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的现实,建议改革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可借鉴美、法等国做法,将企业名称管理权限适当集中。建议立法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相互关系,这是解决目前企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根本途径。

编辑日期:1998.10

作者: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