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注册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03 15:23:15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也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地制止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标的违法行为,很好地保护了真正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但是,在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注册审查、评审实践中,一旦他人恶意抢注成功(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公告后),即使被提出异议或注册不当申请,如果没有裁定,被申请人仍不断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可能会初步审定公告。即使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被申请人再以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审查员无法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驳回其申请,或者根本无法知道裁定的结果。因此,正如前面提及的,一旦恶意抢注成功,就可以不断地给真正的商标所有人制造障碍,严重干扰正常的商标审查进程和市场秩序。
例如,某企业的代理商抢注了该企业很有创意的图形及文字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后即被该企业提出了异议。代理商在收到异议通知之后,立即又以该文字和图形分别在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由于异议期内未被发现,初步审定公告之后顺利获得商标《注册证》。注册之后,代理商反过来立即同时对该企业及为该企业生产包装材料的企业提出了侵权诉讼,给该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事实上,该商标的所有权最终将会回归真正的所有人。很多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在不得已时才会购买该商标,其实,这才是抢注人的真正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修改《商标法》时,应该把这一类情况考虑进去,规定在所有的商标争议案中(广义范围的争议),在争议终局裁定之前,被申请人随后申请的所有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了,也暂不生效,不能以此提出侵权诉讼。而且裁定的结果对随后申请的一系列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样产生法律效果,而不需申请人对其后的每一个相同或近似商标都提出异议或注册不当申请,这样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比较公平的,也有利于商标审查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有利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
编辑日期:1999.4
作者: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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