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王"商标之争启示 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

发布时间:2021-03-20 09:17:15


“近日,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鸭王)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争夺战有了最新进展。北京鸭王以上海全聚德恶意抢注为由,,并在一审中获得胜诉。

商标权纠纷案件的最大特点,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涉及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而此次涉及的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形式是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有关业内人士表示,此案的审理结果也昭示了我国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力度加大,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商标和商号的保护的生动案例和有益启示。”

事件回放:“鸭王”商标历经曲折

该案的经过颇为曲折:“鸭王”商标之争的实际涉及当事人是北京鸭王和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鸭王)。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9月10日,曾于2000年底在第42类上(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商标局以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由驳回,北京鸭王未申请复审。2002年1月29日,上海鸭王尚处于筹建阶段,为及时申请“鸭王”商标,上海鸭王遂委托上海全聚德在第43类上注册“鸭王”商标。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也是上海鸭王。

上海全聚德的申请注册的“鸭王”先是被商标局以与前述同样的理由予以驳回。随后上海全聚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从而核定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北京鸭王于2005年5月31日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北京鸭王的成立时间和将“鸭王”做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上海全聚德和上海鸭王公司成立和使用时间,也早于该商标申请的时间,“鸭王”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经北京鸭王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餐饮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上海全聚德的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商标局于2006年5月15日做出第2831号裁定,第3083416“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全聚德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2006年6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8日做出裁定,第3083416“鸭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北京鸭王不服商评委裁定,将商评委及上海全聚德起诉,,。

究其原委:此案涉及对商标的恶意抢注

据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臧云霄分析认为,该案中,上海全聚德的行为涉及到商标的抢注问题。所谓商标抢注,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法第31条的后半句即是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禁止,也是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当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在先使用情况,宣传情况,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从而具备一定的影响等。当然这种影响的程度还未达到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对如何认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一般考虑的情形是:抢注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是否曾有过合作关系或者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从而明知该商标的使用及商标的影响力等情况。

在本案中,上海全聚德与北京鸭王同属于餐饮行业的同业竞争者,虽然属于不同的地域,但因为北京鸭王的宣传并不限于北京区域,上海全聚德理应知悉北京鸭王的“鸭王”作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和该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因此,上海全聚德在第43类注册“鸭王”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根据报道,上海全聚德曾经是北京鸭王的加盟商,而上海鸭王与上海全聚德又是关联企业的关系。如这些情况属实,上海全聚德抢注的主观恶性会更加明显。
专业分析:司法保护权利人的在先权利

从前面的曲折经历看,臧律师说这个“鸭王”商标命运多舛一点都不过分,在仅六年的时间内,该商标将现行商标法中一个商标可能要经历的所有程序基本全部走完。,那么将会彻底走完所有程序。

,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商标法第31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该条中,其实包含了两种情形,即31条的前半句“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后半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此案中,,同时也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31条前半句中的“在先权利”不包括商标权,而是指他人享有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厂商名称或字号权、肖像权、自然人的姓名权等。其中,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害的,构成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在该案中,第一,北京鸭王享有“鸭王”企业名称之字号权的时间明显早于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的申请时间,即“鸭王”字号享有在先性。第二,虽然“鸭王”作为企业名称之字号使用,显著性并不强,但北京鸭王将“鸭王”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使用,并经过多年的经营和长期、广泛的宣传,“鸭王”作为商标和字号在北京乃至全国的餐饮行业中都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因此,“鸭王”作为字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三,上海全聚德与北京鸭王同样经营餐饮业,两者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最后,如上海全聚德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鸭王”商标,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服务的提供者来自于北京鸭王,或是来自于与北京鸭王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的其他公司,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上海全聚德在餐馆等服务上注册“鸭王”商标,构成侵犯北京鸭王现有的在先字号权。由此,上海全聚德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申请的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不应该核准注册。


律师提醒

该案件一方面可以提醒企业,要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定的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如超过异议期未能异议而导致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则只能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有关规定对注册不当的商标提出撤销。另一方面,该案件也提醒企业,要公平竞争,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确保不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或避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否则最终导致的是自己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