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方式

发布时间:2019-08-04 14:15:15


  我们知道,,对于已经起诉,,而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是怎样的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对象:在家的当事人

  直接送达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当面送给公民,由其签收了就可以了。

,当事人并不在家里的,也可以直接交给其一起住着的成年家属签收,这种情况下同样具有效力。

  但是,在一些离婚诉讼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家的,就不能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都有厉害关系。

  另外,签收文书的必须是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一般是不允许的。

  其他情况的签收对象选择:

  (1)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的话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

  2、留置送达

  对象:不肯接收文书的当事人

,对方不肯接收的,送达人会采用让见证人见证、拍照记录等方式确定送达。

  注意:如果前去送达的时候,遭到对方家属的拒绝的也是一样,可以按照留置送达的方式确定已经送达。

  但是,,原则上就不能适用留置送达。但是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3、委托送达

  对象:

,直接送达文书至当事人手中确已困难的,。

,会出具相应的委托函。

  4、邮寄送达

  对象:

  采用邮寄送达的,。

  5、转交送达

  对象:军人;被监禁的;被劳动教养的。

  (1)受送人是军人,;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6、公告送达

  对象:当事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范围

  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关于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以上规定对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范围作了合理的完善。

  三、刑事判决的送达机关

  送达机关仅限于执行刑事判决的基层派出所,是以执行为目的的送达。为体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刑事判决书还应送达刑事案件原侦查机关。理由如下:

  1、刑事判决书送达侦查机关,有利于侦查机关了解承办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刑事判决书了解案件的最终判决情况,了解最终认定的犯罪事实,刑事证据采信、证据的证明力等,。,了解被告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掌握刑事侦查行为的效果,增强其打击刑事犯罪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将刑事判决书送达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联系比之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相对来说联系较少,沟通渠道不畅。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有利于两机关加强联系、沟通,真正实现两机关的互动。

  3、刑事判决书送达侦查机关,,实现相互制约。

  侦查机关对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准确有发言权,对判决量刑、认定的罪名和减少认定的犯罪事实等,侦查机关均有权提出异议,,。这种监督是很有力度的,,并可防止司法腐败。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方式的内容,由此可知,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