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

发布时间:2021-02-06 21:46:15


  回避指的是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人员适用回避制度?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希望对您有帮助。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如下: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