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种类

发布时间:2021-05-13 22:13:15


  刑事诉讼是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活动,必须要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以权谋私,影响案件的走向,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回避制度。那么刑事诉讼回避种类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刑事诉讼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检察机关、,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二、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上文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回避种类的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适用回避制度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了审判员、书记员,还有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等待。若你可能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