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罗拉商标权纠纷案二审

发布时间:2019-08-11 22:00:15


  激辩售假行为是代购还是自销

  6月18日,一起侵犯“摩托罗拉”商标专用权。原本上午9时15分的开庭因为上诉人李某的堵车迟到而推迟至9时35分。

  在本案的一审环节中,被上诉人摩托罗拉公司发现,上诉人李某通过上海某通信产品市场中的一店铺柜台,以原审被告张某的名义对外销售假冒“摩托罗拉”注册商标的手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李某赔偿4万元,张某赔偿1万元。李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李某认为假冒“摩托罗拉”手机并非其店铺所有,而是应摩托罗拉公司要求从其他店铺调来的手机。而摩托罗拉公司则坚持认为,他们并不存在主动要求李某销售的情况,而是经调查确认该店铺有假冒“摩托罗拉”手机的销售。

  在庭审中,李某向法庭声称,这是一起“一审原告蓄意策划,。他表示,一审判决书中将上诉人到别的店铺代购“AURA”手机的事实认定成“向该店销售人员购买了外包装注有‘AURA’字样的手机一部”。此外李某还提出,一审过程中摩托罗拉公司出具的公证书失实等质疑,并且认为一审判决自己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

  “我是在他们(摩托罗拉公司)的要求之下拿仿造产品的。我问他们要正宗的还是仿造的,他们说要仿的,而且仿得越真越好。”李某说,为此,他还特地到别的柜台先后调了两台手机,原因是摩托罗拉公司认为“第一台手机的标识仿得不够像。”

  对此,摩托罗拉公司的代理律师冯臻给予了否认。她指出,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均有公证人员参与,公证人员可以证实,“并不存在主动要求李某销售的情况”。冯臻向法庭陈述,他们曾经经过两轮调查,确认李某店铺中有假冒“摩托罗拉”手机销售,才派人去购买。

  在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上,双方亦存在分歧。

  李某表示,自己仅售出一台假冒摩托罗拉手机,获利130元,而判决的赔偿数额是4万元,“这个判决并没有法律依据。”

  摩托罗拉公司则表示,酌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侵权性质和侵权时间。摩托罗拉公司从去年12月在全国提起的诉讼,到目前为止,,。相对这些数额,5万元的赔偿数额并不高。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辩论,双方最终表示愿意进行庭下调解,若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充分评议之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