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名抢注引发高校商标保卫战

发布时间:2019-10-22 18:07:15


  导言:高考过后,一年一度的高校招生立即进入备战阶段。青岛大学在忙着招生的同时,也要忙着打假。近日,一封“关于对盗用青岛大学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的声明”已经挂在了学校首页上。与此同时,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获悉,近期该院已分别收到青岛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多家大学保卫高校商标的诉状,一场高校商标的保卫战随着高校招生的开幕而打响。高校校名、简称一旦被他人在相关商标类别中注册,学校今后在教育推广、宣传及长期发展等方面都将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学校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青大”商标引争议

  青岛大学是山东省知名的综合性大学,自1924年创建的私立青岛大学发展至今,有近百年历史积淀。青大琴行有限公司(下称青大琴行)曾是1997年青岛大学的校办企业,后因校企脱钩改制,2000年转变为私营企业。2002年,,后被核准使用在第41类“教育、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演出、培训、讲课、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音乐厅”等服务项目上。长年以“青大”、“山大”为简称的青岛大学对此提出异议、争议均未果后,。

  青岛大学代理律师姜瑞雪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青岛大学的前身是私立青岛大学,创建于1924年。在整个办学阶段一直以“青大”、“山大”简称。“青大”作为其简称,也是其服务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已为行业内所知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与青岛大学产生了必然的对应联系。因此,青岛大学对“青大”享有在先权利。此外,青大琴行原本属于校办企业,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为青岛大学在职职工,应明知“青大”为青岛大学的简称和商标,其注册商标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但商评委在〔2009〕第37886号裁定中认定,青岛大学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青大”作为青岛大学的简称,实际上也是青岛大学的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已为行业内所知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青岛大学产生对应联系。青大琴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青大琴行自成立后一直使用“青大”商标对外经营,其申请注册“青大”商标也是考虑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一致性,便于日后宣传。

  清华、复旦驰名商标遭遇尴尬

  与青岛大学尚未就其校名及简称注册商标不同,“清华”、“复旦”早已被各自学校注册成商标,并先后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驰名商标照样遭遇尴尬。

  2008年1月28日,金某注册获得第4067828号“復旦会”文字商标,该商标被核准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当年3月11日,复旦大学向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称金某的商标与该校早已注册并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复旦”、“复旦FUDAN UNIVERSITY 1905”等商标构成近似,金某的行为属恶意注册行为,并请求商评委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但这一请求并未获得商评委支持。

  2004年3月,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获准注册“华清”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空气净化制剂;卫生巾;牙填料;医用糖果”上。清华大学以“该商标是对‘清华’商标的抄袭和模仿,以产生不良影响”提出商标争议。商评委却认为,“清华”商标虽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与争议商标指定的“医用糖果”等商品在产品性质、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属不同的经济领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清华大学代理律师吴国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清华大学自建校以来即一直使用“清华”二字,并于1998年正式获准注册为“教育”类的服务商标,“清华”早已成为国内外相关公众耳熟能详的品牌。在商标审查中,“清华”的知名度也得到了商标局的充分肯定和积极的维护。清华大学曾对多个第三人提出的近似商标提出异议,并得到支持。这是第一次提出异议后未被支持,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青岛大学并未注册的商标“青大”,记者截稿时止时获悉北京一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青岛大学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青大”作为青岛大学简称并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或者“青大”是青岛大学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对此,姜瑞雪告诉记者,青岛大学将提起上诉,。

  高校的校名、简称、学校的标识,和有形资产一样都是高校的宝贵财富,它不仅是高等院校的标志,更是高校文化的体现,同时又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高校商标的种种尴尬,有专家认为,现在高校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商标意识,尽快注册商标。如果高校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抢注行为斗争到底,可以有效避免其校名被抢注。一旦发现其校名被抢注时,在异议期内,可以提出异议;错过了异议期,在商标开始使用5年内,还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争议。如果不服争议裁定,高校还可以提出复审;如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有专家建议,为避免抢注发生,学校应对校名这类的无形资产进行商标全类注册。

  但是,姜瑞雪告诉记者,早在几年前学校就向商标代理公司咨询过商标注册的问题。但是得知如果要将校名、标识、校徽等全类注册,价格昂贵,代理费、年费加起来要近百万元。作为公益性较强、提供教育服务的高校,基于成本收益考虑,最后放弃了商标注册。也有一些高校不惜血本进行全类注册后,却发现即使这样也不能实现全面保护的初衷,校名、简称稍加变形就被注册成商标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此,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郭修申认为,我国高等院校尤其一些知名的院校,有着悠久的历史、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是我国宝贵的教育资源,而且数量并不太多。基于对这些知名院校的商标保护,商标管理部门应该从源头上制止抢注,对与校名及简称相似的商标一律不予支持。但是,我国商标法目前实行在先注册原则,而且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商标注册以自愿为原则,所以这种从源头上制止别人抢注并不现实,也有违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