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8

发布时间:2019-08-06 18:44:15


  最高法于2016年11月15日公布了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全文,于2017年元旦起实施。其中对减刑和假释的实际性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确有悔罪表现的情形等等,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最高法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抗拒改 造,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三条 ,,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不得少于一年。

、,,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