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审结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15 02:24:15


近日,商标商品案件,一审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易某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据了解,审判的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

据了解,,2004年至2006年11月间,被告人易某从南昌购得假冒的各类品牌香烟后,在上高县城向多人销售,销售金额达 2.8万余元。2006年11月22日,,货值 6.8万余元。

,被告人易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而予以销售,其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已达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