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康可一审胜诉德国默克

发布时间:2021-01-22 15:22:15


一边是位列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德国默克公司,一边是中国的民营小企业浙江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康可公司),二者的较量鲜有人会看好后者。然而凭借着自己手握的第345737号“康可”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康可公司拿到了判决德国默克公司支付其15.5万元的判决书
1989年,第345737号“康可”图文组合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5类的胶囊。这件商标的存在,使其他人在第5类医用制剂上申请注册“康可”商标的行为受阻。
几年之后,另一个“康可”出现了。德国默克公司在其销售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产品包装上显著地印着“康可”字样,以作为与其英文商标“Concor”相对应的中文商标。上世纪90年代,该药全面进入我国大中型城市的医院和药店,并且在近年又进入医保领域,很多医生和患者都知道“康可”。
一方拥有在第5类上的“康可”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另一方销售标注有“康可”字样的药品。由此,德国默克公司与绍兴康可公司的交锋便在所难免。
1999年,德国默克公司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第345737号“康可”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审查后做出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该商标继续有效。
首次交锋的败北并没有阻挡德国默克公司的脚步。4年之后,该公司再一次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同样被商标局驳回,目前该案正在复审程序中。
与此同时,绍兴康可公司在北京、上海、石家庄、杭州等地发现了德国默克公司生产销售的“康可”药品,并先后向杭州、上海、青岛、北京等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尽管2006年底,德国默克公司的“康可”包装全面停止使用,已经进入市场的原包装药品就地销毁,取而代之的是全新包装的“康忻”。但是绍兴康可公司认为德国默克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去年9月将其诉上法庭。
对此,德国默克公司答辩称,绍兴康可公司实际生产的是空心胶囊,与自己生产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相比,产品成份、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完全不同,不属于近似商品,自己的“康可”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亦不构成相似,绍兴康可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的“康可”药品与绍兴康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胶囊同属第5类商品,属于相类似的商品;同时,德国默克公司使用的“康可”文字标识与绍兴康可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据此,,确认德国默克公司生产销售“康可”药品的行为侵犯了绍兴康可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判令德国默克公司赔偿绍兴康可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德国默克公司已经于2005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第5类上“康可”、“康忻”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目前还没有被核准注册。就此事件,德国默克公司的委托律师表示不方便就案件表态,该公司驻北京代表处的人员表示负责人正在外出差。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