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终审“大光明”商标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9-08-20 07:09:15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第3531号裁定维持第1213916号‘大光明’商标合法,应予维持……”2007年12月19日,,宣告了备受关注的我国眼镜行业“大光明”商标争议案已成终局。
这场耗时28个月、涉及浙江省内18家眼镜企业的商标争议案,历经了该属性案件应用的几乎全部程序。最终,17家商标争议申请人在行政与司法双线之上均告失败,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光明)取得完胜。
“这样的结局或许仅仅只是个开始”,随着“大光明”商标争议案的尘埃落定,有观察人士指出,我国眼镜行业中数千家以“大光明”、“光明”文字为字号的眼镜企业或将迎来改头换面的寒潮。
事实上,。2005年8月,浙江大光明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年12月,,理由是包括被投诉人在内的该省内17家眼镜企业联名已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认为“大光明”商标系行业通用名称,应予撤销,且该争议申请已被受理。至此,对“大光明”是否具有作为眼镜产品及服务注册商标显著性这一争议的关注度,,聚焦了整个行业的目光。
据知情人士分析,该争议案的焦点在于:首先,争议商标是否属于眼镜产品及服务上的通用名称,是否具有显著性;第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第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以上3点亦是浙江17家眼镜公司提起商标争议申请的主要理由。
在行政程序阶段,对于上述分歧,商评委认为,关于焦点一,“大光明”既不是眼镜行业通用名称,也没有直接表示眼镜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虽然被申请人中多家企业将“大光明”作为字号使用,但其性质仍属于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字号,而并非行业内通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关于焦点二,申请人17家企业中只有少数几家字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且亦无支撑其字号知名度的有效证据,在此情况下,并无充分事实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对某一申请人所拥有的“大光明”商号的商誉进行了不正当的利用或造成了损害。
关于焦点三,浙江大光明成立的时间早于大部分申请人,自1995年在企业名称中已使用“大光明”作为字号,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之前,申请人各企业和被申请人的“大光明”字号各自使用,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系以占有他人品牌信誉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商标进行注册。
2006年11月,商评委相继作出3份争议裁定书,对该3件争议商标均以维持。
对于上述系列裁定,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等17家眼镜公司表示不服,。,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17家眼镜公司再次上诉。经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商评委作出的3529号、3530号、3531号裁定维持第1213916号、1626431号、1563900号“大光明”商标合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如上,“大光明”商标争议事件宣告平息。然而,正如观察人士所言,“这样的结局仅仅只是个开始”。

1月9日,浙江大光明有关负责人王先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一场耗时两年多时间的官司下来,令人心力交瘁,不仅有大量物力、人力消耗,更关键的是带给“大光明”品牌的无形资产的损失,不仅难以估量而且难以挽回。
同时,王先生亦表示,虽然有所失,但亦有所得。他称,在整个官司的演进过程中,该公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有了很大提升,。
,王先生介绍说,目前该公司已组建专门的品牌维护团队,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开展“大光明”品牌连锁加盟业务,另一方面则致力于打假。,但实质内容目前还不方便透露。、曲折,但作为‘大光明’商标的专用权人,我们很乐观。”
据记者了解,除了“大光明”品牌,浙江大光明尚是“光明”眼镜产品服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此,犹如观察人士的判断,,最大可能将是遍布全国的以“大光明”、“光明”为品牌、字号的同行企业。这种情况对于全国数千家该区间内的企业,是否预示将迎来一个冬天,甚至如何过冬已经开始成为外界关注的新焦点。
1月9日,该事件另一方面的企业代表宁波大光明有关负责人陈先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其正在考虑对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进行申诉。“申诉可能性比较大,目前正在进行多方面的沟通,至于具体的计划还未出炉。”
据陈先生介绍,己方的联盟成员数量已经从原来的17家扩展到了目前的数十家,覆盖全国多个省市,且该联盟仍有壮大趋势。“鉴于‘大光明’作为眼镜行业字号可以追溯历史悠久,且长期在全国各地以该名称为字号的眼镜企业不胜枚举,因此关于它的争议以及后续事件,我想还会一直持续下去。”
一波已平,一波将起。“大光明”事件将为我国眼镜行业带来多大影响,是否会引发一场行业性变革?本报将对事件进展保持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