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笔小新”惹出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0 11:38:15


提起“蜡笔小新”,许多人都不会陌生。这一在中国拥有很多忠实读者的漫画形象的著作权人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是“蜡笔小新”文字及图形的著作权人,去年一月向商评委提出了对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和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9件“蜡笔小新”文字或图形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双叶社认为,被申请人的9件注册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以及驰名商标,应予撤销;商评委则认为到申请人提起争议时止,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已超过5年期限,且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驰名商标,故予以驳回。
  对于商评委的裁定,双叶社认为裁定结果有误。依据双叶社的起诉书和商评委的答辩状,三个问题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焦点一:争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双叶社认为,9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都是在1997年,虽然从表面上看原告对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自该商标注册已逾5年,但值得注意的是,争议商标注册时适用的是1993年的商标法。而根据该部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已注册商标提起争议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原告认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对商标法修订前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应当适用旧法,而不是新法。同时,本着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的“5年期限”的起算日应当自修订后的商标法施行之日,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统一起算,而不应该机械地从法条上所规定的注册之日起算。由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均在1997年,而现行商标法是2001年12月1日实行的,如根据现行商标法,那么从其实施之日起,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就从原来的无限期变为仅剩1年,这对原告无疑是不公平的。
  对此,商评委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对发生在该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没有溯及力。本案中,原告提起商标争议裁定是在2005年1月,是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后发生的行为,应该是用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就提起商标争议时限起算问题,商评委认为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焦点二:双叶社的“蜡笔小新”是否驰名?
  双叶社表示,原告商标先后在16类“连环漫画书等”商品和21类“牙刷等”商品上获得了注册。同时,原告不仅将“蜡笔小新”作为漫画书籍出版,同时还将其制作成动画片和剧场作品为VCD、DVD销售,并得到大陆地区广大观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喜爱,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另外,原告还将“蜡笔小新”形象广泛的使用在文具、玩具、书包、服装、泡泡糖、零食等商品和手机的各种服务上。鉴于“蜡笔小新”动画及漫画的知名度,应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原告认为,本案中,其“蜡笔小新”图形早在1994年3月24日出版的《蜡笔小新 特集号/周刊漫画 Action Family增刊》中就已使用。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争议商标中的图形与原告在先使用图形完全相同,很明显是对原告图形的复制。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是1996年,当时原告的商标还没有在中国注册。原告没有提供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原告的“蜡笔小新”商标在中国大陆使用、宣传并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虽然“蜡笔小新”的漫画形象深入人心,但原告在中国大陆并没有将其作为商标广泛使用于市场,从而建立“蜡笔小新”品牌的知名度,因此,“蜡笔小新”形象的知名度并不代表“蜡笔小新”商标的知名度。
焦点三:9件争议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双叶社称,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广州市诚益眼镜公司,不仅非法注册了本案的争议商标,还在第9、16、18、25和28类等多个类别注册了共计9件侵犯原告“蜡笔小新”图样和文字权利的商标,并将其中部分商标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具有明显的恶意。此外,原告通过调查发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仅抢注了原告“蜡笔小新”系列商标,还注册了近50件他人的知名商标,其中包括:CHANEL、高露洁、七喜、梦迪娇、Gillette、史诺比及SNOOPY图形等国际知名品牌。上述侵权商标经相关商标权利人异议或争议而没有获得注册。可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是一家长期从事抢注他人商标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公司,其抢注原告“蜡笔小新”系列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
  对此,商评委认为,要判定商标注册行为是否为恶意抢注,关键在于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标而注册,而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蜡笔小新”文字及形象的知名度是否能代表“蜡笔小新”商标的知名度?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