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0-01-22 10:00:15


  核心导语:区分刑讯逼供罪和一般的刑讯逼供行为,其界限在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罪行为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参考。即:①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②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③造成冤、假、错案的;④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讯逼供的;⑤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是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发点是好的,因此,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该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这样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问题,又符合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前面第一个大问题中已论述过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所以正确的做法应是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情节、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相关知识:

  实践中,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即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照第二款致人重伤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刑讯逼供罪的量刑幅度与一般故意伤害罪基本一样;如果造成致人重伤、残疾的严重后果,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处罚,显然有些过轻,所以法律规定应按故意重伤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的“伤残”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严重残疾”范围宽,要适用该条款处罚,必须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和“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