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与刑讯逼供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15 15:13:15


  核心导语: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那么主要的情形是具有哪些条件与及要件的要求的呢?相比暴力取证又是如何进行比较的呢?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详细探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有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两者的区别: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