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哪

发布时间:2019-12-09 15:54:15


       在我国,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具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是要严格规范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的。但有些公务人员可能会出现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从而滥用自己的职权的情况。那么,对于与徇私枉法区别在哪呢?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各位整理了一些关于徇私枉法罪在哪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

  1、,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人员,并且只发生在刑事案件中,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或是对明知无罪的进行错误追究。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诉,或者包庇有罪的人不使其受刑事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上的区别。。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的不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刑法

;玩忽职守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前款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文章的解析,我们可以知道::1、主体;2、主观方面;3、客观方面。在我国,。,欢迎咨询官网或者我们的律师。